口试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典试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口试分个别口试、集体口试、团体讨论三种。
前项口试种类,得视考试性质选定其中一种或并采个别口试与团体讨论、集体口试与团体讨论二种举行。
个别口试指个别应考人回答口试委员之问题,藉以评量其仪态、言辞、才识。集体口试指二位以上之应考人分别回答口试委员之问题,藉以评量其仪态、言辞、才识及反应能力。团体讨论指五位以上之应考人,轮流担任主持人,藉以评量其主持会议能力、口语表达能力、组织与分析能力、亲和力与感受性、决断力,及共同参与讨论时之影响力、分析能力、团体适应力、压力忍受性及积极性。
第 3 条
口试得依考试等级、类科、应考人数、时间分配,分组举行。团体讨论必要时,性质相近之类科得合并举行。到考人数不足五人者,不举行团体讨论。
第 4 条
口试委员由典 (主) 试委员会推定之,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语文科目外,个别口试、集体口试每组口试委员以二至三人,团体讨论每组口试委员以三至五人为原则。
口试委员除由该项考试之典 (主) 试委员担任外,必要时得另就相关用人机关、请办考试机关、职业 (目的事业) 主管机关简任级以上公务人员或有关团体富有研究经验者或专家学者遴聘之。
第 5 条
个别口试之评分项目及配分如下:
一仪态 (包括礼貌、态度、举止) 二十分。
二言辞 (包括声调、语言表达能力) 二十分。
三才识 (包括志趣、领导、问题判断、分析、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与经验) 六十分。
集体口试之评分项目及配分如下:
一仪态 (包括礼貌、态度、举止) 二十分。
二言辞 (包括声调、语言表达能力) 二十分。
三才识 (包括志趣、领导、问题判断、分析、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与经验) 三十分。
四反应能力 (包括理解、应变能力) 三十分。
团体讨论之评分项目及配分如下:
一担任主持人:
(一) 主持会议能力 (有效率推动个人或团体,引导朝正确之方向讨论,以达成团体目标之能力) 十分。
(二) 口语表达能力 (透过对话、讨论,有效率以口语方式表达之能力)十分。
(三) 组织与分析能力 (能有系统整理相关之问题与资讯,并将问题本质予以明确化及探讨核心原因之能力) 十分。
(四) 亲和力与感受性 (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并以同理心来了解对方之感受与需求,适时予以协助,并真诚、有礼貌、亲切让对方感受
之能力) 十分。
(五) 决断力 (能够正确判断并敏捷作成决定之能力) 十分。
二参与讨论:
(一) 影响力 (富有自信,能吸引对方注意,并有效说服他人之能力) 十分。
(二) 分析能力 (有逻辑观念,条理井然分析问题之能力) 十分。
(三) 团体适应力 (察觉不同状况与变化加以因应,不固执自己之想法,真诚与他人讨论,相处和谐,并能尽速融入团体讨论,争取友谊与
合作之能力) 十分。
(四) 压力忍受性 (能坦然接受他人批评,并继续保持情绪稳定之能力)十分。
(五) 积极性 (能建设性思考,主动提出具体有效之解决方法,并能突破困境,创造新局) 十分。
前三项之口试评分项目及配分,得视考试类科、等级变更之。
个别口试、集体口试、团体讨论评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附表一
个别口试评分表
考试名称:应考人编号:
等别类科 (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
┌──────────────────────┬───┬──┐
│项目│配分│评分│
├──────────────────────┼───┼──┤
│仪态 (包括礼貌、态度、举止) │二十分││
├──────────────────────┼───┼──┤
│言辞 (包括声调、语言表达能力) │二十分││
├──────────────────────┼───┼──┤
│才识 (包括志趣、领导、问题判断、分析、专业知│六十分││
│识、专业技术与经验) │││
├──────────────────────┼───┼──┤
│合计│一百分││
├──────────────────────┴───┴──┤
│评语:│
├─────────────────────────────┤
│备注:每一应考人之口试成绩,以该组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
││
│为实得成绩。│
└─────────────────────────────┘
口试委员 签章
附表二
集体口试评分表:
考试名称:应考人编号:
等别类科 (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
┌──────────────────────┬───┬──┐
│项目│配分│评分│
├──────────────────────┼───┼──┤
│仪态 (包括礼貌、态度、举止) │二十分││
├──────────────────────┼───┼──┤
│言辞 (包括声调、语言表达能力) │二十分││
├──────────────────────┼───┼──┤
│才识 (包括志趣、领导、问题判断、分析、专业知│三十分││
│ 识、专业技术与经验)│││
├──────────────────────┼───┼──┤
│反应能力 (包括理解、应变能力) │三十分││
├──────────────────────┼───┼──┤
│合计│一百分││
├──────────────────────┴───┴──┤
│评语:│
├─────────────────────────────┤
│备注:每一应考人之口试成绩,以该组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
│为实得成绩。│
└─────────────────────────────┘
口试委员 签章
附件三
团体讨论评分表
考试名称:应考人编号:
等别类科 (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
┌──────────┬──┬──┬─────────────┬
│担任主持人之评分项目│配分│评分│参与讨论时之评分项目│
├──────────┼──┼──┼─────────────┼
│主持人会议能力 (有效│十分││影响力 (富有自信,能吸引对│
│率推动个人或团体,引│││方注意,并有效说服他人之能│
│导朝正确之方向讨论,│││力) │
│以达成团体目标之能力││││
│) ││││
├──────────┼──┼──┼─────────────┼
│口语表达能力 (透过对│十分││分析能力 (有逻辑观念,条理│
│话、讨论,有效率以口│││井然分析问题之能力) │
│语方式表达之能力) ││││
├──────────┼──┼──┼─────────────┼
│组织与分析能力 (能有│十分││团体适应力 (察觉不同状况与│
│系统整理相关之问题与│││变化加以因应,不固执自己之│
│资讯,并将问题本质予│││想法,真诚与他人讨论,相处│
│以明确化及探讨核心原│││和谐,并能尽速融入团体讨论│
│因之能力) │││,争取友谊与合作之能力) │
├──────────┼──┼──┼─────────────┼
│亲和力与感受性 (能设│十分││压力忍受性 (能坦然接受他人│
│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并│││批评,并继续保持情绪稳定之│
│以同理心来了解对方之│││能力) │
│感受与需求,适时予以││││
│协助,并真诚、有礼貌││││
│、亲切让对方感受之能││││
│力) ││││
├──────────┼──┼──┼─────────────┼
│决断力 (能够正确判断│十分││积极性 (能建设性思考,主动│
│并敏捷作成决定之能力│││提出具体有效之解决方法,并│
│) │││能突破困境,创造新局) │
├──────────┴──┴──┴─────────────┴
│合计:
├───────────────────────────────
│评语:
├───────────────────────────────
│备注:每一应考人之口试成绩,以该组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实
│
└───────────────────────────────
口试委员 签章
──┬──┐
配分│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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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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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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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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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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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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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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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
举行个别口试、集体口试或团体讨论前,应召开口试预备会议,研商口试发问范围或口试主题、评分标准、进行时间等有关事宜。
个别口试、集体口试必要时得拟定书面问题,交由应考人回答。团体讨论主题,应于团体讨论举行前入闱缮印。
第 7 条
个别口试每一应考人口试时间二十至六十分钟。集体口试每组口试时间一至二小时。团体讨论每组口试时间二至四小时。前项口试时间必要时得增减之。
第 8 条
集体口试之同组应考人按入场证字号顺序回答口试委员之问题,必要时口试委员并得指定同组其他应考人提出评论,并由该应考人予以答复。
团体讨论之同组应考人以抽签方式决定轮流担任主持人之顺序,再依序抽选口试主题,并将口试主题分发同组应考人以供准备。主持人应引导进行讨论,并在讨论结束前作出总结。
第 9 条
个别口试、集体口试每一口试委员应按个别口试评分表、集体口试评分表所列项目逐项评分,必要时并加评语。
团体讨论每一口试委员应观察每位应考人担任主持人及参与讨论时之表现,并于该组应考人讨论完毕后,经会商程序再按团体讨论评分表所列项目逐项评分并加评语。
第 10 条
每一应考人之口试成绩,以该组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其个别口试、集体口试或团体讨论实得成绩。
口试并采个别口试与团体讨论,或集体口试与团体讨论者,其成绩各占口试成绩百分之五十。到考人数不足五人或类科性质不相近无法合并举行团体讨论时,以个别口试或集体口试成绩为口试成绩。
个别口试成绩、集体口试成绩、团体讨论成绩或并采两种之平均成绩未满六十分者,总成绩虽达录取标准,均不予录取。
第 11 条
口试委员及办理试务人员,其有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应考,或为应考人现任机关首长或直属长官,或为其学位论文之指导教授者,应行回避。
第 12 条
典 (主) 试委员与口试委员及办理试务人员,对于口试评分情形,应严守秘密。
第 13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