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综合企划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质施政方针及计划之拟订。 二地质调查综合性之协调汇整事项。 三国内外地质技术合作、交流及会议参加之联系。 四国会联络及新闻发布事项。 五施政计划执行之列管及考核。 六员工地质教育训练规划及执行。 七各项委讬研究计划之列管及考核。 八出国报告之管考。 九地质法规之制定、修订及执行。 一○法制联络事项。 一一地质谘询事件之处理及为民服务。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区域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区域地质图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二第四纪地层分布及特性调查研究。 三岩石地层划分、命名、层序及对比之调查研究。 四生物地层及古生物之调查研究。 五矿物岩石之调查及鉴定。 六矿物岩石土壤之地球化学分析。 七海洋地质之调查研究。 八火山地质之调查研究。 九地质定年分析及应用。 一○特殊地质现象之调查研究及保育。 一一基本地质调查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构造与地震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活动断层分布及特性之调查研究。 二活动断层图之编制及更新事项。 三地震地质之调查研究。 四变动地形分布及特性之调查研究。 五地质构造之调查研究。 六活动断层及地震之地质灾害调查研究。 七断层活动之前兆研究。 八变动地形与活动断层之测量及其他相关测量事项。 九变动地形与活动断层之观测及监测。 一○国内外活动断层与地震地质之资料收集及资料库建置。 一一国内外活动断层及地震地质之技术交流事项。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环境与工程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环境地质及工程地质之综合性调查研究。 二地质敏感区之调查研究。 三地质灾害之调查、观测及研究。 四都会区环境及工程地质调查研究。 五水库、道路、隧道、港湾、矿场及基础等工程地质调查研究。 六土壤、岩石及岩体之物理及力学性质之调查研究。 七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图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八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 九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调查研究方法、技术之改进及交流事项。 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资源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水文地质之调查研究。 二水文地质图及说明书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三地下水资源水文地质之观测、调查及研究。 四水文地质敏感区之地质观测、调查及研究。 五水文地质之试验分析事项。 六地球物理探勘及技术之研究。 七地球化学探勘及技术之研究。 八水资源经营之地质调查研究。 九地质材料资源调查研究。 一○金属矿产资源之地质调查研究。 一一能源资源之地质调查研究。 一二温泉地质调查研究。 一三资源地质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 一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地质资料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地质资料之搜集及提供。 二地质调查研究成果之编审、出版及发行。 三地质标本之搜集、储存、展示及管理。 四国内外地质图书、刊物、文献、研究资料等之交换、购置及管理。 五地质调查研究用之地形图、航空照片及遥测影像之管理。 六地质调查资料、图件、照片之保存及管理。 七地形图、地质图及其他地质调查成果图件之绘制。 八电子化地质资料之建置、搜集、管理及本所出版品电子化之统筹规范 事项。 九本所网路系统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本所网际网路网站及内网站之建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一本所业务电脑化作业之规划、谘询、协调及支援事项。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核文稿。 二机密文件之分文处理及重要事务行政之研议。 三印信之使用及保管。 四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 五所务会议之纪录及决议案之处理。 六办理采购、财产管理、物品管理及出纳管理。 七办公处所之维修、安全管理及环境卫生之维护。 八工友之管理。 九车辆之调派使用、油料管理及保养修理。 一○会议场所之布置、服务及管理。 一一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之行政事务。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权责划分之拟办。 二职务归系拟议。 三公务人员之任免迁调案件之拟办。 四铨审、动态及核薪案件之拟办。 五考核、考绩 (考成) 及奖惩案件之拟办。 六退休 (资遣) 抚恤案件之拟办。 七训练进修之拟办。 八出国案件之拟办。 九职员差假勤惰管理。 一○公教人员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案件之拟办。 一一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案件之拟办。 一二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之拟议。 一三育乐活动之规划拟议及举办事项。 一四经管财物人员保证书之拟议事项。 一五职名章之核发事项。 一六职员证、服务证明及离职证明之拟办。 一七人事统计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八人事年度工作计划成效检讨及工作报告之编拟事项。 一九人事资料建立登记管理及移转事项。 二○其他有关人事及交办事项。 第 11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 七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岁入出概算、预算、分配预算及决算书类之编制。 二岁入出预算追加 (减) 之编报事项。 三预算依法流用之办理事项,动支第一、二预备金预算及岁出应付款保留之申请事项。 四岁入出预算资料之搜集分析。 五会计传票之编制、会计帐薄之记载,会计报告编制及保管事项。 六收支凭证之审核、保管及送审。 七财物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八服务费收入之稽核及财产报告之审核事项。 九采购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统计业务之办理事项。 一一国有财产及物品管理之监督事项。 一二本所计划及预算执行绩效之编审。 一三本所现金及财务出纳保管之检查事项。 一四本所业务收支与资本支出计划之执行进度及经费配合之审核事项。 一五会计人员之编制、任免、迁调、考绩 (核) 、奖惩及训练等拟办事项。 一六会计人员之职务归系拟议事项。 一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