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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业务之处理,除法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各组依业务需要得分组办事。 第 4 条 本局分设三组,各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展示表演组: (一) 原住民族文化资料与文物之搜集、典藏及展示事项。 (二) 原住民族音乐、舞蹈、工艺、民俗活动及其艺术之研究、编纂及策划演出事项。 (三) 原住民族生活形态展示、管理及维护事项。 (四) 原住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及工艺技术展示事项。 (五) 各展示馆与展品之维护、管理及营运事项。 (六) 国内外文化与歌舞之展示、表演、评量及交流事项。 (七) 与相关机关共同举办展演活动之联系、协调及促进事项。 (八) 原住民族视听资料之制作、使用及保管事项。 (九) 新增展馆筹划及执行事项。 (一○) 协助邻近部落文化产业推展事项。 (一一) 其他有关展示表演事项。 二教育推广组: (一) 原住民族传统工艺技术及乐舞人才训练事项。 (二) 原住民族社会教育活动事项。 (三) 原住民族学术研究及交流事项。 (四) 园区游客导览、行为调查及解说服务事项。 (五) 原住民族文化活动资讯之搜集、管理及服务事项。 (六) 影音与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保存及资讯服务事项。 (七) 教育文化推广研习事项。 (八) 各项刊物与教育活动教材之编辑及出版事项。 (九) 文化志工之召募、训练、考核及管理事项。 (一○) 其他有关教务推广事项。 三行政组: (一) 施政计划及业务工作报告之汇整编拟事项。 (二) 行政资讯系统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公文之收发及缮校事项。 (四) 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项。 (五) 文书处理及公文改革之规划研拟事项。 (六) 档案管理及研究改进事项。 (七) 主管会报、扩大业务会报等重要会议议事及纪录事项。 (八) 机要文书、密电与信函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九) 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事项。 (一○) 款项出纳及票据保管事项。 (一一) 财产物品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二) 公物车辆与油料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三) 办公处所、员工宿舍与其他相关设施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四) 会议场所管理及各项典礼仪式之布置事项。 (一五) 司机、技工、工友与社会役人员之调配、训练及管理事项。 (一六) 国会联系、服务及其他公共关系事项。 (一七) 新闻处理、联系及记者会安排事项。 (一八) 外宾拜会访问之接待事项。 (一九) 园区保全、劳务委外及员工合作社管理事项。 (二○) 不属于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 5 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组织编制、职务列等及归系之拟议事项。 二本局人才储备、人力规划、工作简化及行政效能增进之拟议事项。 三本局职员任免、迁调及铨审、动态登记之拟议事项。 四本局职员差假、勤惰考核、奖惩及考绩之拟议事项。 五本局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案件之拟议事项。 六本局职员薪给、待遇、各项补助、福利互助及辅建住宅贷款之核议事项。 七本局员工社团、文康与相关活动之拟议及筹办事项。 八本局职员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险之核议事项。 九本局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之核议事项。 一○本局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及分析、运用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本局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会计员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预 (概) 算之编制及分配执行事项。 二本局财务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三本局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四本局经费支付及预备金动支之处理、帐目核对及公款支付时限查核事项。 五本局原始凭证之审核、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本局各项会计簿籍之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送事项。 七本局决算之编制事项。 八本局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事项。 九本局会计资讯系统之处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本局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8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之命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综合文件之督导。 三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四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参加。 五局长不在局时之代理。 六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务之决定。 七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注意之重要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组长承长官之命处理各该组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二业务计划及重要文稿之撰拟。 三各该组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查询。 四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 五主管业务文稿之初核。 六所属职员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七各该组例行业务之处理及核签。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专员、组员、技士、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1 条 本局实施分层负责,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2 条 各组依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权责代判之文稿,由代判人或决行人员负其责任。 第 13 条 各组处理事务涉及其他组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陈由局长或主任秘书核定。 第 14 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超出代行范围者,由核判人员负责。 二重要案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除由承办人员负责外,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三普通文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由承办人员负责。 四引用人名、地名、机关名称、公文字号、数字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 五会计、统计数字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续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七文件缮、校错误者,由缮、校人员负责;盖印错误者,由盖印人员负责;收发错误者,由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 责任。 八款项、物品收发之遗漏或错误者,由经手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九财产处理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一○处理错误或失当之文件,经会签者,会签人员应共同负责。 一一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除由承办人员负责外,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一二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15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前项职务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颁及会颁规定办理外,并得另订补充规定实施之。 第 16 条 本局谘询委员会议,由局长召集之。 第 17 条 本局主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必要时得指定相关人员列席。 第 18 条 本局每三个月举行扩大业务会报一次,由局长主持,全体员工一律出席,必要时得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 19 条 本局职员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20 条 本局职员对于机密文件之处理,应依有关法令规定为之。 第 21 条 本局职员应依规定办公时间到局办公,并应亲自签到、退或刷卡。 第 22 条 本局职员差假应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 23 条 本局职员因辞 (免) 职、退休、资遣或解聘 (雇) 而离职者,除法令另规定外,应于生效日期离职。 前项人员离职时,应将经管业务交代清楚,并办妥离职手续;交代不清,不发给离职证明书。 第 24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 2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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