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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其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 本会设研究发展处、综合计划处、管制考核处、资讯管理处、政府出版品管理处、地方发展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各处、室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必要时得调整之。 第 5 条 研究发展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辅导及评奖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成果之汇整及统计事项。 (四)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经费之补助事项。 (五) 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评奖事项。 (六)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民意调查之举办及舆情分析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民意调查工作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民意调查作业之训练及研究事项。 (四)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首长与民有约活动案件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行政院施政相关问题及行政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行政及政策类委讬研究计划之审议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本会各项专案研究之规划、协调、处理及成果追踪事项。 (四) 关于国际研究发展组织之参与及联系合作事项。 (五) 关于国内学术机构及团体研究发展事项之联系合作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效率与为民服务工作之规划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为民服务工作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推行为民服务工作之考评及奖惩事项。 (四) 关于为民服务工作之宣导事项。 (五) 关于为民服务工作之训练及研究事项。 第 6 条 综合计划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针之研议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组织职掌之审查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结构及功能之研析事项。 (四) 关于行政院交办专案之审议事项。 (五)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计划之审议及编制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先期作业之审查事项。 (三) 关于年度施政计划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本会年度施政计划之审查事项。 (五) 关于行政院交办专案之审议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行政院中、长程计划之审议及编制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程施政计划之审议及编制事项。 (三) 关于中、长程计划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四) 关于重大社会发展问题之趋势与政策分析事项。 (五) 关于行政院交办专案之审议事项。 第 7 条 管制考核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行政院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及院长指示事项之追踪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施政问题之专案调查、追踪、协调及考核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重要方案、计划之追踪及管制事项。 (四) 关于监察案件之追踪及管制事项。 (五) 关于研考业务协调会报之议事事项。 (六)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管制考核制度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划之选项列管及实地查证事项。 (三) 关于列管案件进度报告之编印事项。 (四) 关于列管案件之建档、管制及资讯化作业推动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列管计划之考核评估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考成资料之建档及管理事项。 (四)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公文时效管制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国营事业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项。 (二) 关于国营事业之不定期查证事项。 (三) 关于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查意见之研提事项。 (四) 关于国营事业考成资料之建档及管理事项。 第 8 条 资讯管理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资讯系统之统筹规划及优先顺序研订事项。 (二) 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资讯计划之审议、管制及考核事项。 (三) 关于行政资讯管理之研究发展及综合研议事项。 (四)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政府网际服务网之运作、维护及管理事项。 (二) 关于行政资讯法规、标准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电子资料流通与资料库应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 关于行政资讯安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 关于政府电子认证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政府机关办公室自动化政策及推动策略之研议及规划事项。 (二) 关于政府机关实施办公室自动化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政府机关办公室自动化计划之审议、管制及评估事项。 (四) 关于政府机关网路应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本会网路系统之规划、发展及管理事项。 (二) 关于本会资讯系统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本会资讯系统之稽核及安全事项。 (四) 其他支援政府业务电脑化事项。 五第五科: (一) 关于机关网路内容维护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地方机关网路应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地方机关行政资讯系统发展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 关于地方机关资讯安全、稽核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第 9 条 政府出版品管理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政府出版品集中展售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本会出版品之管理、发行及流通事项。 (三) 关于研考双月刊及其他出版品之编印事项。 (四)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二) 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作业之辅导及训练事项。 (三) 关于政府出版品促销推广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 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作业之访查及评奖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政府出版品电子化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务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出国人员出国报告之综合处理事项。 (四) 关于施政问题相关资料之搜集、整理及服务事项。 第 10 条 地方发展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地方施政资料、发展政策、施政与计划之搜集研究、分析及评估事项。 (二) 关于地方发展情势之调查研究、分析及备查。 (三) 关于地方发展规划之辅导、训练及协助事项。 (四) 关于地方发展公共论坛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 关于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六) 关于各国地方政府施政资讯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地方发展示范计划之评析、建议、实验、协调及辅导事项。 (二) 关于直辖市政府年度施政纲要及施政计划之审议事项。 (三) 关于县市政府施政计划管理制度之辅导事项。 (四) 关于中央对地方政府一般补助款之管制考核事项。 (五) 关于中央各机关对地方政府计划型补助案件之会办事项。 (六) 关于地方社会经济情势之研究分析及建议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地方政府配合中央重要施政案件之追踪及管制事项。 (二) 关于地方政府中、长程计划规划与执行之协调及促进事项。 (三) 关于地方政府合作机制之协调及促进事项。 (四) 关于地方政府施政绩效制度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 关于地方政府公文时效管制之辅导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地方公共服务之协调联系及谘询服务事项。 (二) 关于地方政府绩优研考人员之选拔、表扬及奖励事项。 (三) 关于地方民情反应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四) 关于地方发展资讯系统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五) 关于地方政府监察案件之列管、协调及辅导事项。 (六)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之事项。 第 11 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委员会议、业务会报及行政管理座谈会之议事事项。 (二) 关于公共关系事项。 (三) 关于与立法院及监察院间之联络事项。 (四) 关于本会之新闻联系事项。 (五) 关于本室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处、室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公文之收发、登记及统计事项。 (二) 关于公文及资料之缮印事项。 (三) 关于公文之稽催及时效管制事项。 (四) 关于本会印信之典守事项。 (五) 关于档案之管理及销毁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财产之购置及管理事项。 (二) 关于营缮工程与采购案件之招标、比价及议价事项。 (三) 关于公务车辆之管理事项。关于工友之管理事项。 (四) 关于经费之出纳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员额编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职员任免、迁调、动态、铨审及考试分发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职员考绩 (成) 、奖惩及考勤事项。 四关于职员退休、抚恤、资遣之核转事项。 五关于职员训练、进修、研习、考察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福利之规划事项。 七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退抚基金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职员、退休人员及眷属全民健保之拟办事项。 九关于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一○关于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会及所属单位概算、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会及所属单位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纪录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四关于付款凭单、传票之编制、支票之会签、库存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及银行存款之查核事项。 五关于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关于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事项。 八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管理事项。 九关于本会及所属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 14 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危害及破坏安全之防护事项。 八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文稿之综核及代判事项。 二关于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之协调及权责问题核议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研究委员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研议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计划方案之研议及会核事项。 三关于重要案件之审议及法令发布、修正、废止文件之会核事项。 四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对重要政务之谘询、服务及建议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处、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本处业务。 第 18 条 各处室处理业务涉及其他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或有疑 义时,陈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核定;各科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由该 处、室主管决定。 第 19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重要计划及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科工作分配及执行进度查询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事项。 五关于主管文稿初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职员指导监督与考核事项。 七关于本科例行业务处理或核签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专门委员、高级分析师、视察、专员、分析师、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办事员、书记、约聘 (雇) 人员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1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2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3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之规定办理。 第 2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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