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本局) 设二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展示表演组: (一) 原住民文化资料与文物之搜集、整理、研究、典藏、编印、陈列展示及促进学术交流事项。 (二) 原住民传统工艺技术展示之策划、展出及技术人才之训练事项。 (三) 原住民音乐舞蹈及民俗活动之研究、编纂、策划、演出及人才之训练事项。 (四) 原住民传统建筑物与原住民生活形态展示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 视听资料之制作、使用、保管事项。 (六) 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二行政组: (一) 园区内各种指示牌及美工设计事项。 (二) 园区内公共设施与环境卫生之管理维护、美化及游客服务事项。 (三) 财产保管、文书、出纳及不属于展示表演组之事项。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承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4 条 本局置秘书、组长、组员、技士、书记。 第 5 条 本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局为业务需要,经报行政院核准,得聘雇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演出人员。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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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
││├──┬──┤│
│职称│官等职等│暂行│合理│备考│
│││员额│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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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荐任第十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
│││││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
│││││任第十职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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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一│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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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荐任第八职等│二│二│未职称之职等,在│
│││││“甲、中央机关职│
│││││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
│││││任第八职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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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五│五││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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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二│二││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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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一││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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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一││
││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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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一││
││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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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一四│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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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依“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二本编制表各职称,在未达合理员额总数前,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局长出缺得不受此限。
第 9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备查。
第 10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