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的自行车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物,保障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使自行车管理工作早日纳入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范围内骑用的公、私自行车、脚踏三轮车,由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管理,并与单位和个人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三条为了分片管理,市区内自行车钢印代号为“01”,土默特左旗钢印代号为“02”,托克托县钢印代号为“03”,郊区钢印代号为“04”,南地分局钢印代号为“05”,炼油厂区钢印代号为“06”。
第四条各旗、县、区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管理自行车工作的刑侦部门,承担自行车清查、检审和自行车被盗案件的立案、查码、侦破、发还工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微机储存,失盗自行车、三轮车的查码、消码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五条新购买的自行车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到住宅辖区内自行车管理部门打钢印,挂钥匙牌、办理管理卡,并持下列证件或票据:
(一)新购买的自行车凭购车发票;
(二)市外带回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或托运证件;
(三)换件的自行车凭主要部件的发货票。
第六条新购买的自行车必须安装防盗性能强的自行车锁。
第七条自行车钢印号一律打在把中间、车架五接筒上和钥匙牌上。
第八条自行车必须经过自行车管理部门检审合格,方准行驶。
第九条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行车发生被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收缴后由自行车管理部门按无主车处理。
第十条自行车迁往外地时,车主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一月内到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一条迁入本市的自行车,车主须持原住地自行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到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之间互换、赠送已打钢印号的自行车,新车主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携带自行车、钥匙牌(证件)到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更换已打印号自行车的车把、车架,车主须持新更换的发货票、钥匙牌到自行车管理部门备案,补打钢印号。
第十四条凡出售自行车者,车主须持钥匙牌(证件)到呼市车辆交易所交易,成交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大饭店、商场、繁华地区统一设置自行车存在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军队、学校、铁路、企事业单位的自行车存在处和单位住宅(楼)区内部的自行车存车处,在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本单位保卫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统建住宅(楼)区的自行车存车处在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今后凡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区均要设置存车处。城建部门在批建住宅(楼)区时,应规划设置存车处。已建成而未设置存车处的居民住宅(楼)区,如有条件应补建存车处。
第十九条车主发现自行车丢失后,应立即持钥匙牌(执照)到当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报案,报案后自行车管理部门应将钥匙牌、钥匙、执照妥善保管,待破案后发还失主,便于销案。未检审、未打钢印的自行车被盗后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各级刑侦部门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分地区地进行自行车清查、检审和搞专项斗争,预防自行车丢失,打击盗窃、销赃、买赃自行车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自行车管理部门每月要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准确填表报告当月自行车发、破案情况和查获、拣回、发还自行车情况。
第二十二条自行车管理部门对查获、拣回的自行车要妥善保管,一个月以内还失主,通知销案。
找到失主后逾期不发还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对查获、拣回的自行车,任何人不得随意乱骑、处理、拆卸零部件,违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自行车管理部门对查获、拣回的自行车在半年内找不到失主发还不出去的,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统一收回,按无车主上缴财政,由车辆交易所作价处理。凡参加保险的自行车上缴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车一律扣留审查:
(一)伪造、涂改自行车证件的;
(二)伪造、私打、毁坏自行车钢印号的;
(三)车架号、车把号、钥匙牌号、执照相互不符的;
(四)骑用无钢印号车并无买车发票的;
(五)有组装迹象县城无正当理由和手续的自行车;
(六)其他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阴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办理自行车手续的;
(二)不接受检审、拒绝清查自行车的;
(三)乱停乱放自行车的。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收到罚款或扣留审查的自行车后应当开具处罚通知书或收据。
第二十七条暂住人口骑用的外地自行车、脚踏一轮车车主须持身份证和购车发票到暂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手续,否则禁止在市内骑用。
第二十八条承担托运自行车的交通部门或个体运输户必须凭自行车迁移证明办理托运,违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丢失钥匙的,应及时带自行车,身份证或户口薄、执照到自行车管理部门申报、重新补发钥匙牌。
第三十条报废的自行车,由自行车管理部门指定收购点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废旧自行车。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