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海外技术合作委员会秘书处 (以下简称本处) 职员之退休、抚恤、资遣,依本办法行之,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比照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规暨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十五条之一及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资遣给与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职员,系指由海外技术合作委员会核委并核定薪给者而言。 第 3 条 退休金及抚恤金之给与,比照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规标准发给,但以发给一次退休金或抚恤金为限。 第 4 条 依本办法退休、抚恤或资遣之人员,以外交部为核定退休、抚恤或资遣之机关。 第 5 条 退休金、抚恤金及资遣费,在外交部国际技术合作经费项下支应。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