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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进修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各机关关于公务员之进修,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应依本规则办理。 第 2 条 公务员之进修,采用左列方式: 一设班讲习。 二自修。 三学术会议小组讨论。 四集会演讲。 五其他进修方式。 前项第一款之讲习班,由各机关单独或连合设置,第三、第四两款之讨论及讲演,并得联合举行。 第 3 条 公务员应研究之学术如左: 一国父遗教及总裁言论。 二中央重要宣言及决议案。 三现行法令。 四与职务有关之学术。 第 4 条 各机关得指定职员若干人,指导学术研究。 第 5 条 各机关应布置教育环境,充实图书设备,及其他公余进修设施。 第 6 条 公务员学术进修之成绩优良者,得酌给奖品,或一个月俸以内之奖金;特优者,并得连同论文或研究报告,报请铨叙部,转呈考试院酌给奖励。 第 7 条 公务员进修之经费,按各机关经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比例,由原有预算内匀支。 第 8 条 公务员之进修实施办法,由各机关订定,报铨叙部备查。 第 9 条 本规则自核准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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