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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清除处理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海洋环境污染之清除处理,应就污染情况及作业环境评估清除处理技术,选用环境冲击最低之方法为之。 第 3 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之污染物有严重影响海域水质者;应以污染物之回收为优先,并尽速采取污染源控制、污染物之围堵,以防止污染扩散,使用之方式及工具应防止二次污染。 第 4 条 化学品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之清除处理,应参考物质安全资料表所定之处理方式。 第 5 条 海洋环境油污染之清除处理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得使用油分散剂: 一油污染有造成鸟类、海中生物、生态敏感带、海滩损害之虞时。 二对岸边设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时。 三其他经评估需使用之情况。 前项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环境用药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 6 条 于非乱流水域之海洋环境发生大量油污染,无法及时有效回收时,得先行围堵油污染之范围,并符合空气污染防制法及相关规定,以现场燃烧法处理之。 第 7 条 海洋环境中之潮间带地区,因其性质特殊,油污染清除处理,除考量自然复育方式外,应依潮间带地区之特性,优先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潮间带地区属沙滩者: (一) 油污凝集后将油块及沾附油污之沙,以人工或机械方式挖除,挖除 之油块及沾附油污之沙,应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 沾附少量油污之沙,得以水冲洗,再以吸油棉等物质吸附油污或以 油分散剂处理。 (三) 前款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二潮间带地区属砂砾者: (一) 沾附于砂砾上层之油污染清除得以人工或机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 块及沾附油污之砂砾,应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 沾附油污之砂砾滩若因波浪冲击,致油污有渗入较深处之虞时,油 污染之清除处理得于涨落潮间以油分散剂处理。 (三) 前款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三潮间带地区属湿地者: 以围堵方式使油污不继续涌进,并以人工去除油污或小型简单工具清除油污,不得使用大型机械清理造成湿地损害,影响该区域生物。 四潮间带地区属潟湖者: 以围堵方式使油污不继续涌进,并使用吸着材料,均匀散布于污染处,附着油污后再以人工或机械去除,油污染清除不得影响该区域生物。 五潮间带地区属珊瑚礁岩者: 以围堵方式使油污不继续涌进,并以人工捞除或使用吸着材料,均匀散布于污染处,再以人工去除,残余油污以水冲洗后以吸油棉等物质吸附油污,油污清除应不影响该区域生物。 第 8 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之污染物,其性质属废弃物者,应符合废弃物清理法及相关规定。 第 9 条 其他海洋环境污染物严重影响海域水质者,其清除处理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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