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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主计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主计局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主计局 (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局设政策计划处、岁计处、财务会计处、内部审核处、特种基金处、统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会计室等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分别掌理本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政策计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主计制度之规划及研究发展事项。 二国军主计机构、部队、单位、人员编制案件之核议事项。 三国军各机关、机构、单位组织编制案件之汇办事项。 四国军主计法规及相关法规之研办及管制事项。 五国军主计研考业务之执行及汇办事项。 六国军主计人员之教育及培训事项。 七办理国军主计人员人事管理及人事勤务事项。 八本局施政计划之研议事项。 九本局中、长程计划之研拟、督导、汇办事项。 一○本局军事投资、装备筹建之汇办事项。 一一本局主计通报之刊行事项。 一二本局与国会连络业务之协调及综办事项。 一三本局综合业务之汇办事项。 一四本局事务管理事项。 一五本局政治作战业务之执行及综办事项。 一六本细则规定会议之召开及管制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政策计划事项。 第 5 条 岁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部预算机关分级之研拟、汇报事项。 二国军预算支用单位编号订 (修) 颁事项。 三国防预算编审作业制度、政策研拟及相关作业规定订 (修) 颁事项。 四国防部主管岁出基准需求之汇编及汇报事项。 五国防部主管概 (预) 算额度分配及中程预算额度转颁事项。 六国防部主管岁入 (出) 概 (预) 算编审全般事项。 七退除经费概 (预) 算需求协调、编审事项。 八国军机密预算书表陈列要点订 (修) 颁事项。 九国防预算审议质询纪录、决议、附带决议及注意事项分办研处建议事项。 一○特别预算之汇编、审查、汇报事项。 一一全民防卫动员-财经动员方案业务之处理事项。 一二国防预算执行政策、作业程序研拟及法规订 (修) 颁事项。 一三国防部主管岁入 (出) 、特别预算月份分配表编制及陈报执行事项。 一四国防预算之分配、执行、管制、检讨、资料提供等全般事项。 一五国防部主管岁入预算收入与岁出预算支出计划之审核及执行事项。 一六国防部主管以前年度岁出应付款审查分配及管制事项。 一七国防追加 (减) 预算审议、转报及执行事项。 一八第一及第二预备金动支申请事项。 一九退除给与经费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二○国军团体给与之审核及订 (修) 颁事项。 二一经费节约措施审议、转报及执行事项。 二二战时预算之审核及执行事项。 二三其他有关岁计事项。 第 6 条 财务会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会计政策、制度规章之综合性事项研处事项。 二国军财务行政、财务勤务政策及相关事务处理事项。 三国防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综合性案件处理事项。 四国军普通公务各类会计制度与非常事件会计制度之订 (修) 颁、设计呈转及会计报告、决算等审核、分析、运用,与相关会计事务之处理事项。 五与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及其他单位有关会计事务之协调联系事项。 六立法院、监察院审议国军决算之协调事项。 七国军修护工厂成本会计作业规定订 (修) 颁、督导及相关事务之处理事项。 八国军代收款、保管款处理规定订 (修) 颁及相关事务处理事项。 九国军支出凭证单据作业规定订 (修) 颁及各级单位领据送审范围之协调处理事项。 一○国军各级单位经管款项存款帐户管制规定订 (修) 颁及相关事务处理事项。 一一国军官兵待遇、各项勤务性加给、奖金或其他给与汇办事务事项。 一二国内、外出差旅费、国外进修、接机 (舰) 补助费等行政院主计处核定给与项目订 (修) 颁及相关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三国军外汇财务政策及作业规定订 (修) 颁与外汇财务表报之审核、分析、运用及相关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四岁入预算收入报缴作业规定之拟订及岁入退还,及相关会计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五保证金、保固金、押标金、押图金,收退作业程序订 (修) 颁及相关事务处理事项。 一六国军作业维持成本、学员生教育训练成本计算规定订 (修) 颁及表报研析及事务处理事项。 一七评价聘雇管理准则相关事务汇办案处理事项。 一八会计及出纳人员交代作业规定之订 (修) 颁及相关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九国军各级单位会计作业之抽查及辅导事项。 二○其他有关财务会计事项。 第 7 条 内部审核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内部审核政策、制度及相关法令之订 (修) 颁事项。 二国军内部审核作业程序之规划、颁行及评核事项。 三国军年度内部审核工作计划之规划、策颁及执行事项。 四国军内部审核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五国军各级单位执行内部审核情形实施督考、管制及复查等业务事项 。 六策办定期及不定期之财务审核、财物审核及工作审核事项。 七编撰内部审核综合报告,并提出具体兴革建议事项。 八对国军各级单位经管现金实施无预警抽查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九协助各单位发展自我稽核机制,发挥内部控制之功能事项。 一○公款支付时限管制规定订 (修) 颁、执行督考及审核事项。 一一办理国军各级单位财务效能性考核业务事项。 一二审计部审核通知事项之汇办、申复及管制事项。 一三国军重大财务缺失案例搜整及宣导事项。 一四国军内部审核执行成效报告之汇编事项。 一五国军内部审核资料库之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六办理临时性专案查核及接受委讬查核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内部审核事项。 第 8 条 特种基金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各特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汇办、订 (修) 颁与推行事项。 二国军各特种基金财务管理相关作业规定研订、汇办及推行事项。 三国军各特种基金会计制度研订、汇办、陈报与推行及服务作业会计事务作业规定研订、汇办及推行事项。 四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服务作业委员会组织编成综办及各项会议召开、资料处理及决议事项之执行管制事项。 五国军各特种基金营运计划审查与服务作业经营政策、营运计划之策定及督考事项。 六服务作业营运奖金支给要点之订定及陈报事项。 七国军各特种基金内部控制计划审查、订颁、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国军各特种基金资金统筹管理、调度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九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短期投资理财之规划、管理及执行事项。 一○国军各特种基金年度附属单位预、决算编制与会计月、季报各类书表、计划之审查、汇编及陈报事项。 一一国军各特种基金会计作业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行政院主计处、审计部对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实施业务查核、访问之协调及综办事项。 一三立法院审议附属单位预、决算有关国军各特种基金备询资料及立委质询拟答资料之综办事项。 一四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服务作业各军种雇用人员工作规则之汇办及考核事项。 一五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服务作业所属单位税务问题处理之综办事项。 一六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服务作业所属单位之创设、休业与废止等汇办及核转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特种基金事项。 第 9 条 统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统计业务政策之规划、策订与推行及作业规定之订 (修) 颁事项。 二国防公务统计中长程发展计划之研订及执行事项。 三国防统计业务教育训练、督导、考核及研究发展、统计人才培育事项。 四国军统计作业手册订 (修) 颁事项。 五国防统计科目、单位、分类标准与编码及统计范围划分方案之统一订颁、核定事项。 六国防公务统计方案之研拟、订颁、执行及管理事项。 七国防公务统计报表程式汇编、异动及订 (修) 颁事项。 八国防公务统计报表造报稽催、管制、考核及收受搜整编订事项。 九国防统计资料库建置、教育训练及管理事项。 一○国防部统计调查计划之拟订、执行及分析报告之编撰事项。 一一各军种专题分析报告编撰计划之核颁及考评事项。 一二政府基本国势调查资料审查、汇转及专案分析报告研撰事项。 一三国防部统计资料册之定期搜编及呈核事项。 一四国军统计总报告之汇编、呈核与军种统计总报告之审查及核覆事项。 一五主计业务管理月报及各项重要业务基本统计资料研办、综整及汇呈事项。 一六行政院各部会与本军各单位统计资料需求研拟、汇编及提供事项。 一七本局文书处理作业释义、考评、印信典守及公文书系统维护事项。 一八本局文案卷编档、归卷、调卷、还卷及档案移转等综理作业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10 条 电子处理资料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主计资讯政策制定及指导事项。 二承转行政院对资讯作业有关规定事项。 三国军主计资讯作业需求计划转报行政院事项。 四本局办公室自动化、区域网路等规划及推展事项。 五国军主计资讯业务执行成效检讨及督访事项。 六国军主财资料传输网路安全机制建置事项。 七国军岁计、会计、统计、财务等资讯业务之规划、研发、推展事项。 八国军主计资讯人员选训之规划、指导事项。 九国军主计共通性资讯系统建置、整合及推展事项。 一○国军主计网际网路资源规划及运用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电子处理资料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年度概算、决算之编审事项。 二本局年度预算分配及追加 (减) 预算之办理事项。 三本局各项预算支用审核签证。 四本局现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及会计报告之编报事项。 五本局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本局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 12 条 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各项工作政策之指导及核议事项。 二本局行政规则、重要命令订颁、修正、废止之核定事项。 三上级机关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或报告事项。 四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核议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定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之指挥及运用事项。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 13 条 副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襄助局长督导本局全般业务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单位事项,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该单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15 条 本局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知照事项。 二待办案件之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事项。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四各机关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事项。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局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事项。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授权范围内之核定事项。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项。 八各种主计类公务统计报告表之审核、汇编及查报事项。 第 16 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情况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承办局稿先行核发,并每周将办理情形汇列简表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 第 17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权责划分项及本局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18 条 国军主计主官 (管) 业务座谈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本局各单位主管、国军各一级单位主计主管参加,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本局局务会报依需要不定期举行,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本局各单位主管、副主管及指定之人员参加,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0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之业务,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开会商讨。 第 21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机关或单位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主管以上长官核阅后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 第 22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 23 条 本局聘请顾问之规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 2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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