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 (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局设政战综合处、文宣政教处、军纪监察处、保防安全处、军眷服务处、军事发言人室、主计室等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分别掌理本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政战综合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政策之研究、革新、汇办及督考事项。 二国军政治作战准则与本局作业手册、权责划分、任 (业) 务职掌之编修及建议事项。 三本局研考、法制工作之策办事项。 四政治作战计划、战时政治作战专业部队动员计划之策订及指导事项。 五政治作战训练之规划、督导事项及政治作战战情之管制事项。 六政治作战平、战时施政计划政策之规划事项。 七国军政治作战电脑兵棋研发之综办事项。 八基层政治作战实务工作政策及政治作战业务简化工作之规划事项。 九国军政治作战装备配赋基准之策订及核议事项。 一○国军政治作战干部进修教育与讲习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一政治作战学校各班次教育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国军政治作战干部之甄选、训练、任免、奖惩与考核作业之督导、执行及建议事项。 一三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聘雇人员任免、考成之执行及建议事项。 一四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兵籍资料管理及人事勤务之执行事项。 一五本局与国会连系、质询之协调处理事项。 一六国军福利、官兵服务、军民关系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七后备 (军界耆宿) 军人救助、服务、权益维护之执行事项。 一八单身退员安置、慰助服务与退舍管理之执行事项。 一九金、马旅台战政储备干部辅导、联谊暨国军部队、学校战地政务教育之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军友社之业务协调、敬 (劳) 军活动之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一本局文书处理、案卷管理之执行事项。 二二本局综合业务之执行事项。 二三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编装汇办及建议事项。 二四国军心理卫生 (辅导) 工作之规划、督导与执行事项。 二五福利总处、青屯干部训练班之业务督导事项。 二六其他有关政战综合事项。 第 5 条 文宣政教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政治教育、文宣、心战、康乐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国军军事校院、各级部队与后备军人教 (点) 召政治教育、政训活动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三国军专案政治教育 (巡回教育、学术讲演) 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四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五国军军事校院政治教官甄选、讲习业务之督导事项。 六国军楷模、模范单位选拔表扬之审查及执行事项。 七政治 (宣传) 指示、宣导文件、辅教丛书 (挂图) 、青年日报社出版刊物、官兵文库书籍之编印购发及电化教育影带之摄制事项。 八国军新文艺运动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政府及社会文教团体工作之连系事项。 一○民间学术团体参观国军战力展示及访问事项。 一一国军政教视听 (简易康乐) 器材设施筹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一二劳军演出与对外社教、艺文活动支援之督导及执行事项。 一三国军心战政策制订与战略性心战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一四国军心战资讯化及其相关战术 (法) 、准则之研究发展事项。 一五国军广播政策与营区播音业务之计划及执行事项。 一六国军政治作战整体资讯系统之规划、建立及管理事项。 一七青年日报社、政治作战总队之业务督导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文宣政教事项。 第 6 条 军纪监察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监察人事、军纪维护、肃贪防弊、风气革新、案件调查、监办、财产申报之政策制订事项。 二国军监察相关法令之疑义解释及研修事项。 三国军上校阶及国防部幕僚、所属机关、直属单位监察官 (主管) 之派任事项。 四国军军纪教育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国军军纪状况汇整、士气分析与报告及军纪要求、指示之策颁作业事项。 六国军各级部队军纪安全评核审查及绩点核拨事项。 七重大军 (风) 纪、申诉、人民陈情、检举及舆情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民意代表、监察委员质询或提询有关军 (风) 纪事项拟答资料之综合、审查事项。 九重大采购、研发、生产、军事投资案件之监办及协调、督导与考核事项。 一○国军财产申报作业及法令疑义解释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军纪监察事项。 第 7 条 保防安全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保防安全工作法令研修事项。 二国军保密工作、保防人员培育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国军人员安全调查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四国军谘询部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防谍情报搜集与敌 (间) 谍案件之调查及处理事项。 六国军泄 (违) 密案件之情报搜集、调查及处理事项。 七国军安全状况掌握、反映与处理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八国军防范秘密破坏工作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国军特种勤务危安目标情报作业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一○全国保防工作会报之策划、督导及与各保防体系之协调连系事项。 一一国军保防教育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二国军反情报预算编列与执行运用事项。 一三专案资讯设备 (施) 之建构、指导及管理维护事项。 一四军事安全总队之运用指导与业务督导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保防安全事项。 第 8 条 军眷服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眷村服务、改建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旧制国军老旧眷舍重 (迁) 建、修缮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军眷住宅公用合作社业务协调及督导事项。 四新制眷村改建法令研修、综合企划、营建管理、工程规划、不动产管理、监察 (政风) 、主计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官兵基金贷款购宅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国军眷舍 (籍) 管理之督导事项。 七国军军眷 (眷村) 服务、宣教、救 (慰) 助、典型选拔表扬、座谈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其他有关军眷服务事项。 第 9 条 军事发言人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军事新闻政策之规划、督导及发布事项。 二中、外新闻单位 (记者) 专案采访之协调、执行事项。 三与媒体公共关系之增进事项。 四国内、外重要军事新闻资料搜整、分析及运用事项。 五军事新闻通讯社之业务督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军事新闻事项。 第 10 条 主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岁出预算之策订、指导、编报、分配、管制及执行事项。 二国军各单位政战类施政工作计划与预算之指导及经费运用、检讨分析审查与呈报事项。 三特别预算、附属单位预算运用、审核事项。 四非营业基金预、决算汇编及会计审查事项。 五会计、出纳业务之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岁入预算、代收款业务之管制执行事项。 七内部审核业务之处理及管制事项。 八国防公务统计政战类表报研订、搜整、汇报及管考事项。 九有关退审案件之申复、督导及协调事项。 一○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主计业务之协调督考事项。 一一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主计人员任职之核 (建) 议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主计事项。 第 11 条 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各项工作政策之指导及核议事项。 二本局行政规则、重要命令订颁、修正、废止之核定事项。 三上级机关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或报告事项。 四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核议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定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部队之指挥及运用事项。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 12 条 副局长执行官处理事项如下: 一襄助局长督导本局全般业务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部队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3 条 副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对所督导单位业务之监督及查考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部队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副局长执行官交办事项。 第 14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单位事项,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该单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15 条 本局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部队知照事项。 二待办案件之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事项。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四各机关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事项。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局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事项。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授权范围内之核定事项。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项。 八各种政战类公务统计报告表之审核、汇编及查报事项。 第 16 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情况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承办局稿先行核发,并每周将办理情形汇列简表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 第 17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部队权责划分事项及本局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18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单位副主管以上人员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19 条 本局业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单位副主管以上人员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0 条 本局每两个月召开政战工作会报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总部、司令部政战主任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1 条 本局每半年召开保密工作检讨会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单位主管参加,并得邀请或通知有关人员出 (列) 席。 第 22 条 本局每年召开政战工作检讨会、军纪检讨会各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 23 条 本局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得邀请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第 24 条 本局各单位执行职务,有互相关联者,应由各业管单位主管召集会议商讨,如仍无法获得意见一致时,再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定之。 第 25 条 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单位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 第 26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 27 条 本局聘请顾问之规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