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号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2月5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联系,以使不断改进、完善。 附:财政部、外交部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