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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经济部依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第六条及外国人投资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并为处理投资、技术合作及产业技术引进事宜,特设投资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由左列机关人员充任委员组织之,并以经济部次长为主任委员: 一经济部次长。 二财政部次长。 三外交部次长。 四交通部次长。 五内政部次长。 六国防部副部长。 七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中央银行副总裁。 九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三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四行政院卫生署副署长。 一五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副署长。 一六台北市政府建设局局长。 一七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局长。 第 3 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室: 一第一组。 二第二组。 三第三组。 四第四组。 五行政室。 第 4 条 本会每二星期召开委员会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开之。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召集之。 委员会之召开,除第二条所列委员外,并得由主任委员邀请其他有关机关或专家于开会时列席。 第 5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业务;副执行秘书一人,襄助执行秘书处理业务。 第 6 条 本会各组室职掌如左: 一第一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 华侨投资申请案件之审核。 (二) 外国人投资申请案件之审核。 (三) 华侨及外国人来华技术合作申请案件之审核。 (四) 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申请案件之审核。 (五) 华侨投资人身分认定及更换华侨投资代理人之核定。 二第二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 对大陆地区投资申请案件之审核。 (二) 对大陆地区技术合作申请案件之审核。 (三) 对外投资申请案件之审核。 (四) 对外技术合作申请案件之审核。 三第三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经贸活动申请案件之审核。 (二) 经济部主管之公民营事业聘雇国外人员申请案件之审核。 (三) 经济部主管之公民营事业聘雇国外人员之谘询服务。 四第四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 投资、技术合作及相关业务法令之研拟。 (二) 投资案之追踪、考核与统计分析。 (三) 技术合作案之绩效查核及分析。 (四) 投资事业营运状况之调查及分析。 (五) 投资、技术合作资料之建立登记及保管。 五行政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 文件之收发、分文、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 印信之典守及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三) 经费之出纳保管事项。 (四) 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五) 公文稽催与处理时效之追踪、考核事项。 前项第一款第五目事项,由行政院侨务委员会派员办理之。 第 7 条 本会置组长、专门委员、室主任、秘书、技正、编审、专员、组员、技士、办事员、书记,掌理各项业务。 第 8 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本会得聘请兼任顾问,随时向本会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主任委员│简任│(一)│由经济部次长兼任。│ ├─────┼─────┼──┼───────────────┤ │执行秘书│简任│一││ ├─────┼─────┼──┼───────────────┤ │副执行秘书│简任│一││ ├─────┼─────┼──┼───────────────┤ │组长│荐任至简任│四││ ├─────┼─────┼──┼───────────────┤ │专门委员│荐任至简任│一││ ├─────┼─────┼──┼───────────────┤ │室主任│荐任│一││ ├─────┼─────┼──┼───────────────┤ │秘书│荐任│二│其中一人得列简任。│ ├─────┼─────┼──┼───────────────┤ │技正│荐任│二││ ├─────┼─────┼──┼───────────────┤ │编审│荐任│二││ ├─────┼─────┼──┼───────────────┤ │专员│荐任│一○││ ├─────┼─────┼──┼───────────────┤ │组员│委任至荐任│五││ ├─────┼─────┼──┼───────────────┤ │技士│委任至荐任│二││ ├─────┼─────┼──┼───────────────┤ │办事员│委任│九││ ├─────┼─────┼──┼───────────────┤ │书记│委任│一三││ ├──┬──┼─────┼──┼───────────────┤ │人事│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室││││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荐任第八职等办理。│ ├──┼──┼─────┼──┼───────────────┤ │会计│会计│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室│主任│││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荐任第八职等办理。│ ├──┴──┼─────┼──┼───────────────┤ │合计││五五││ │││(一)││ └─────┴─────┴──┴───────────────┘ 附注: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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