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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委、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市教委、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残联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重庆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途径,形成了特殊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现全市有特殊教育学校38所,特教班45个,在校残疾学生21945人。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就读学生3325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18620人。在校残疾学生总数的增长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生的增长也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50%的区县(自治县、市)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以下简称三残)儿童入学率达到80%以上,主城六区的三残儿童全部入学。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学历达标已由“八五”期末的83.1%上升到97.8%。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基本上都进行了专业培训。全市有76%的区县(自治县、市)配备了专兼职特殊教育干部,74%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了三残儿童少年登记册,一些区县(自治县、市)建立了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价方案和检查制度,一些学校还建立了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档案。 但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庆市特殊教育事业“十五”计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严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要求,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实施科教兴渝战略的机遇,积极关注弱势群体,明确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快特殊教育改革的步伐,努力满足三残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不断提高全市特殊教育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05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残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比例较“九五”期间有所增加。深化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建立起具有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坚实的特殊教育体系。确保全市三残儿童少年受教育的人数比例、年限、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具体目标 1.主城区和经济发达的地区,三残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特殊教育的早期干预在30%以上的区县实施。三残儿童少年在校小学生升学率达到90%以上,保留率达到92%左右。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其他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建立为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体系。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社区和家庭开展5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工作。 2.已经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农村区县,三残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0%左右,力争达到或接近当地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3.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进三残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65%以上。 4.积极开拓特殊教育职业培训领域,开展适合接受特殊教育学生需要的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在校三残高年级学生职业技术教育较“九五”期间有大的发展;50%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校;70%的三残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30%的三残高中阶段的学生能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广泛利用现有的各种教育培训机构,为残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开设专门班次。 二、主要举措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实施特殊教育。 坚持依法治教,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要求,实施特殊教育。要充分认识到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保证特殊教育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统筹、领导。制定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教育行政部门要有分管领导和特教专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二)具体措施 1.组织力量对全市三残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测查。进一步摸清三残儿童少年的基数。 2.建立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机制。凡人口在30万人以上、三残儿童少年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不含主城六区),要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学校;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自治县、市),要与临近有条件的区县或学校协商,将本地区的三残儿童少年送往就读。指导和支持渝中区、南岸区将市聋校和市盲校办成我市特殊教育的示范学校。各区县(自治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也要为本地区的特殊教育起到示范、实验作用。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好本地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加强特殊教育图书馆(室)建设,根据特殊教育的需要配备有关的图书、刊物、教学仪器及设备设施,加强管理,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要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要积极配备多媒体教学仪器等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开展计算机及网络教育,配备特殊教育的专用仪器设备。积极为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生提供必要的专业书刊教具学具和专用设备。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残疾学生的康复设备、器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办好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等形式的特殊教育。2003年,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区县(自治县、市)至少要办好1个普通学校特教班。并有多个学校实施随班就读。 2003年前,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特殊教育早期干预。2005年,各区县(自治县、市)均开展特殊教育早期干预。实行早期干预的地区至少要有幼儿园1所,并伴有其他形式的早期特殊教育。2003年前,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及部分县(自治县、市)开展高年级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建起特教班。2004年,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有招收三残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 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中西部地区盲童入学项目实施办法》,做好教育部与中国残联实施的“扶残助学”工作,确保我市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规定按编制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师资。各区县(自治县、市)新补充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是接受了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的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保证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普通学校特教班教师以及从事随班就读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补贴按现行特殊教育津补贴有关规定执行,职称评定要向特殊教师倾斜。 重庆师范学院特殊教育专业坚持招生,该专业的毕业生首先安排到我市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在普通师范院校有计划的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定期培训教师将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纳入我市继续教育工作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每年,我市将在重庆师范学院、市聋校、市盲校等地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特教干部教师。 4.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研究。拟组建重庆市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对全市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发挥学术研究作用。鼓励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市)组建特殊教育研究机构。发挥重庆师范学院智力发展研究中心及其他特殊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重庆市教科院设立特殊教育研究室,配备特教研究员。 5.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坚持特殊教育以地方投入为主的原则,在财力增长的前提下,逐步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各地要保证特殊教育所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应有一部分用于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通过各项政策筹集的教育经费要有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特殊教育。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若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若符合校办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和个人资助特殊教育。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特殊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地在修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地时,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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