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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线渝北区双凤桥至石鞋段等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2]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交委、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210线渝北区双凤桥至石鞋段等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2)4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国道210线渝北区双凤桥至石鞋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0年,即从199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二、批准渝北区两路至水土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3年,即从200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 三、批准江津市李市至白沙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4年,即从2000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止。 四、批准龙铜路铜梁段的收费年限为23年,即从2001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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