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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拆迁人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 三、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房屋拆迁管理费、代办拆迁服务费、房屋评估费等费额标准见附件1。 四、房屋拆迁补助费奖励等费额标准: 主城区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见附件2。主城区以外地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额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附件1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费额标准需调整时,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本费额标准在执行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市国土房管、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七、本费额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有关房屋拆迁的其他费额标准 2.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附件1:有关房屋拆迁的其他费额标准
┌───────┬──────────────┬────────────┬─────────────────┐ │费额名称│ 收费标准及性质 │ 收费单位 │说明│ ├───────┼──────────────┼────────────┼─────────────────┤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凭《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方米0.7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使用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 │││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住宅│由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 │ ││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非住宅每│迁人收取。│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 │ │代办拆迁服务费│平方米不超过35元。││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 ││具体费额由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 ││位协议确定。││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 ││服务性收费。│││ ├───────┼──────────────┼────────────┼─────────────────┤ ││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 │房屋评估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计 │││ ││价[1995]971号)│││ ││服务性收费。│││ └───────┴──────────────┴────────────┴─────────────────┘ 附件2: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 │ 费额名称 │适用拆迁│ 费额标准 │ ││条例范围├──────────────┬───────────────────┤ │││ 渝中区 │ 其他八区 │ ├─┬───┼───────────┼──────────────┼───────────────────┤ │搬│住│ 第39条 │300元/每户·每次 │250元/每户·每次 │ │迁│宅││││ │补├───┼───────────┼──────────────┼───────────────────┤ │助│非││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0元/平│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0元/平方│ │费│住│ 第39条 │方米·每次;生产用房40元/平│米·每次;生产用房30元/平方米│ ││宅││方米·每次│·每次│ ├─┴───┼───────────┼──────────────┼───────────────────┤ │提前搬迁│第39条│住宅30元/户·日;│住宅25元/户·日│ │奖励费││非住宅10元/每平方米·日│非住宅8元/每平方米·日 │ ├─────┼─────┬─────┼──────────────┼───────────────────┤ │经│1年以内 ││300元/每平方米 │200元/每平方米 │ │济│(含1年) ││││ │损├─────┤├──────────────┼───────────────────┤ │失│1年至2年│第42条│450元/每平方米 │300元/每平方米 │ │补│(含2年) │第一款│││ │助├─────┤├──────────────┼───────────────────┤ │费│2年至3年││600元/每平方米 │450元/每平方米 │ ││(含3件) ││││ ├─────┼─────┴─────┼──────────────┴───────────────────┤ │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 │水电总表││1.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 │ │等设施的││的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拆迁补偿││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补 │ │││偿,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安置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 │ │││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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