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两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服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2年11月底开始离队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12月底基本结束。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接收报到时间。 转业士官档案集中交接工作从2003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2003年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2003年7月底。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重要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顾大局,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就业安置与自谋职业等问题。各地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个人愿望未能实现、回城镇暂时得不到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关心退役士兵的家庭生活困难问题,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行政调控力度,继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纳入统筹安置或自谋职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从今年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律由当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征得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可优先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中央驻川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改革有一定基础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全部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对无合适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制度,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除向有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法收取有偿转移资金外,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列入预算,当地政府亦可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通过社会化方式筹措,但不得向城市特困群体和农民筹集。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应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35号)执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规范的实施办法。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完善有关手续,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缴、有关证卡代办等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对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一并解决。 (四)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安置。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