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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检[2002]3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白银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价发[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降低20%的问题和向个体运输车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问题。应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治安联防费、看护费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甘肃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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