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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淤泥制砖工作促进河道整治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由于水土流失、堤防缺少护岸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我省河道淤积十分严重。目前,全省6万多公里河道淤积总量已达20亿立方米,每年平均淤积量约1亿立方米。为充分利用和消化河道淤泥,促进河道整治,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利用河道淤泥制砖,促进河道整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河道淤泥制砖促进河道整治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各地开展了河道疏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全省年疏浚量徘徊在5000万立方米左右,远低于年淤积量。河道淤积,抬高了洪水位,降低了排泄能力,导致河道行洪排涝不畅,调蓄容量减少,供水、抗旱能力下降,航运萎缩,水质污染,水环境状况日趋恶化。河道水环境的落后面貌,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为此,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将全面开展以改善城乡水环境为主要内容的河道综合整治。 河道疏浚是河道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而淤泥处理困难是当前我省河道疏浚不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淤泥处理是河道综合整治的关键环节。利用河道淤泥制砖,可以减少因堆放淤泥的耕地占用,避免和减少砖瓦企业对农田的取土破坏,是变废为宝的有效处理方法,是确保全省河道综合整治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也是一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备,利在当代、功及千秋的德政工程,对于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建设“绿色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全省推广河道淤泥制砖,技术成熟,条件具备,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以推广。 二、利用河道淤泥制砖的主要扶持措施 凡河道疏浚工程与淤泥制砖相结合的,各级财政要酌情对疏浚工程和淤泥制砖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利用河道淤泥生产、孔洞率达到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的黏土砖,其生产企业享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淤泥掺量达30%以上的建材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批准,可免征产品增值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2%征收。砖瓦企业以河道淤泥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5年。 河道疏浚中的淤泥需临时堆放占用农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享受水利工程用地政策。清淤船只的有关审批手续,交通航运部门优先办理,有关费用实行优惠。 各地要对计划疏浚的河段进行土质检测,对于不适合制砖和还田耕作的淤泥及垃圾,应通过填埋等方式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铅、锌、金、镀铬、污水处理等厂矿及城镇周边的河道淤泥,一律不得还田。 对一时难以找到河道淤泥临时堆放场地的,在确保再填充河道淤泥,恢复和保持农田生产能力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先在河道南岸堤防保护范围外侧的农田取土制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农田取土和淤泥回填工作的管理。取土者要预缴取土保证金,以确保淤泥及时回填,保护农田。出让黏土的收入主要攨于河道疏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土、卖土。 三、强化淤泥制砖产品的管理 利用淤泥制砖的砖瓦企业必须是具备烧结砖质量整顿合格证书的现有新型墙材企业,各地不得借利用淤泥制砖之机,新建、扩建砖瓦企业,以确保利用淤泥制砖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保证淤泥制砖质量。 国土资源、经贸等部门要按照限制耕地黏土采掘,逐步压缩黏土建材生产能力的要求,加强对取土的管理,加强黏土建材产品计划控制。对于利用淤泥制砖的砖瓦企业,要根据其利用淤泥的用量,相应扣减其黏土的取土指标。同时各企业不得突破当地经贸部门下达的建材生产指标。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淤泥制砖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强化抽查检测工作。利用淤泥生产的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同类产品质量标准,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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