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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2002]17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理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各地要认真清理整顿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严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省直有关部门除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进行清理外,还要负责对本系统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清理和规范。我省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申取消的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一。 三、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减收直接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集贸市场摊位证工本费。 2、国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地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开办许可证工本费。 5、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占道费。 6、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 7、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防疫收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管理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8、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9、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0、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11、盐业管理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 13、民委收取的清真食品检查认证费。 14、金融部门收取的贷款证(卡)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减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就业信息入网服务费,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争议调解费,科技人员交流费。 具体免收、减收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二。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向工商、税务、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卫生、民政、交通等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减交有关费用。 五、各地应将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征、减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政策,便于社会监督。工商、税务、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卫生、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应督促本系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稽查办法》要求,通过收费票据稽查检查收费单位是否落实收费优惠政策。凡不按有关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坚决进行处理。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03年元月28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计委、省财政厅。 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附表:一、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申取消的收费项目(略) 二、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免收、减收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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