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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4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收费标准的函》(京财办[2002]239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时按每证15元收取工本费。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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