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收费标准的函》(京财办[2002]239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时按每证15元收取工本费。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