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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家庄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石国税[2002]3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有的区县局发生税收票证丢失、短缺现象,说明我们在票证管理方面仍存在漏洞,大意和侥幸心理时常存在。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希望各单位组织票证领发、使用、保管人员认真学习《税收票证业务手册》,对照各单位情况进行自查。现在“双节”临近为了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票证的领发、保管制度,确保票证的安全; 二、执行票证启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遵守税收票证填开制度,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 四、坚持票证定期审核和检查制度,推行票证规范化管理。 希望各基层单位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使我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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