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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告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财综[2002]193号/苏价费函[2002]1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收取审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示费用的请示》(苏文市[2002]44号)悉。根据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向审批合格须进行公告的互联网营业场所收取公告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支付的公告费用进行分摊。 你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仍按现行规定50元/证执行。取消省通信管理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公告费。 接文后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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