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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管理,使其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指依托国际互联网建设的各级政府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政务外网逻辑隔离。政务外网运行政务部门的专业性业务,是互联网政府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及服务的基础,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五条吉林省政府系统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六条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政府网站是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中心网站,亦称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建设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部门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网站建设 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并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各市州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部门依托门户网站网络资源建设分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政务动态信息、便民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网站信息质量。 第十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要具有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需要、职能特点设置栏目。所设栏目要具有自身特色。 第十八条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网页设计应庄重、美观,符合政府形象。 第十九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为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做好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信息维护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要加强互联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网站建设方案(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网站设备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采编发布与数据更新; (三)负责网站应用项目开发; (四)制定网站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互联网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jl.gov.cn,代表吉林省政府机关。 (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省属事业单位及社团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市州政府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汉语拼音缩写。 (四)县(市、区)级政府网站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级缩写+县(市、区)级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五)各市州、县政府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拼音缩写+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解析,并协助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可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省政府部门网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维护: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建设的网站,其网络安全与管理统一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各网站负责本站发布信息的管理维护。各网站应经常监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联系。 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更改相应的用户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的网站,应采用标准机架式服务器,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规范的服务器运行环境,其他工作由托管单位负责。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病毒和防止黑客入侵,确保网页及内容的安全,保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 独立建设的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在网络层、应用层、系统层进行安全体系的集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和多机制的整体防御和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要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安全建设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15%。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与内部局域网物理隔离。 第六章电子信箱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门户网站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为政府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电子信箱服务。 第三十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维护电子信箱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三十一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联系公安机关建立反有害垃圾电子邮件举报、投诉信箱。采取措施控制有害邮件的自动转发,及时过滤,删除网络内有害信息内容,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加强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自动采集、自动统计的提醒信息管理系统,用以加强对各网站信息维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对各网站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四条对出现以下问题的网站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关闭其链接: (一)违反本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 (三)上网内容长期不更新,经提醒仍不改进的; (四)其他有损于对外形象宣传的不良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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