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范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4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就《关于2002年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津劳局[2002]266号)文件下发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申请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范围 1.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集体企业; 2.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并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二、试行条件 1.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的公司章程; 2.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签订工资协议书; 3.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且利润有所增长。 三、申请程序 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区、县属集体企业,将资料报主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将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报送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如为改制企业需写明改制过程并附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当年主要经济指标预计完成情况; 2.企业《公司章程》; 3.《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4.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年度前两年会计报表(需填写报表封面); 5.企业工资分配办法,企业工资支付有关规定,企业其他与工资有关的规定; 6.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7.试行当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一式5份)。 五、其他问题 1.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后,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但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对当年发生的工资结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试行集体协商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应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如试行年度企业实现利润低于上年水平,或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则应按照当年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