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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师协会关于收取会费和上报年度财务报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注税协发[20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章程》规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缴纳会费。按照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税协发[2002]12号文件要求,2002年度团体会员会费请各税务师事务所按《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大注税协发[2002]1号文转发),于2003年1月30日以前,及时足额的交纳。 鉴于各所在领取发票时已按使用发票金额的2%预交了部分会费,故只对已使用未缴验的发票进行缴验,结清会费。要求各所将未缴验的发票于2003年1月30日前全部送税务师协会缴验,一并缴清全年会费。 关于2002年度财务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各事务所必须使用统一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软件》,要求各所将《资产负债表》等六种报表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软件》制成软盘并同时打印一套报表,于2003年1月30日前报送市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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