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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深房改[20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注 (注:根据市政府令第88号,福利房现已改称为 安居房,安居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 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下同)。) (1992年4月29日深房改字[199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各单位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的职工出售公房后有关房屋产权的界定通知如下: 一、经住户本人同意,单位可以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出售福利房。 二、住户按高于准成本、低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准成本福利房的待遇,即取得准成本产权。 三、住户按高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全成本福利商品房待遇,即取得全成本产权。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职工离开 原产权单位已购福利商品房的补差规定 (1994年12月28日深房改[1994]9号)
为了规范职工离开原产权单位已购福利商品房补差行为,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一、购房申请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调动,接收单位或个人应按微利商品房价一次性向原产权单位补差。 补差款为补差当年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微利商品房价减去原购福利商品房的重置价。原购福利商品房重置价是指该房按补差时的房改政策核准的准成本房价或全成本房价。注1(注1:此段原文为:原购福利商品房重置价是指该房按补差时的房改政策核准的准成本房价或全成本房价(不考虑付款方式优惠以及工龄和学历优惠)。原购福利商品房的重置价按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的福利商品房重置价系数表计算。) 二、购房申请人在企业之间调动,原产权单位与接收单位可通过协商解决补差问题;协商不成,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三、购房申请人在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单位之间不需补差;购房申请人在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接收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四、购房申请人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其直系亲属有特区常住户口,并在特区内没有其他房产的,若要保留已购福利商品房的,由个人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五、家庭户口迁出特区(包括出境定居)的,已购福利商品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将原购房款(不扣租金、不计利息)退给购房者;若购房申请人要求保留现住房的,则由个人按补差时的市场商品房的平均价减去原购福利商品房的重置价向原产权单位补差,市场商品房的平均价由市物业估价所核定。 六、夫妻离婚,非原产权单位一方得房,原产权单位要求补差的,得房者或得房者所在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七、购房申请人因劳动合同终止离开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要求补差的,由个人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八、购房申请人停薪留职、退职、辞职、离职的,由个人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九、购房申请人按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微利商品房价购买住房后发生上述行为的,不需补差;但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十、由个人按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微利商品房价补差的住房,原产权单位应与补差者签订《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补差合同》,该合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核准后,补差者凭原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补差合同、付清房款和补差款证明以及补差者的有关证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由单位补交微利商品房差价款的,由原产权单位与补差单位签订《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补差合同》,产权管理归补差单位,原产权单位应将有关的产权资料移交给补差单位,但不需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今后购房职工按房改规定需补交的配套费或微利差价由补差单位收取。 十一、单位之间已经按《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规定补差的,不需再补差,但今后职工按房改规定需补交的配套费或微利差价仍由原产权单位收取。 十二、在本规定发文之前,产权单位已根据深府[1990]2号文关于“产权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产权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已购福利商品房职工订立了房屋产权约束协议的,仍按原协议的规定办理。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补差合同》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五、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废止)注2(注2:附件原文为:(1988.10—1994.6)各年度福利商品房房价重置为94年下半年房价系数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注1 (注1:本通知实施后新成立的行政区和区政协适用本规定。) (1994年12月28日深房改[1994]15号)
各区房改办: 为了加强房改审批工作的管理,减轻市房改办的工作压力,经我办对各区房改审批工作的抽查审核和验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给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等5个行政区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审批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改办的审批范围为所在区域内的区属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房改,但各区区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领导和区房改办(房管局、建设局)等领导的住房房改注2(注2:原房管局已改名为住宅局。),以及宝安、龙岗两区各单位在特区内的住房房改,仍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二、各区房改办审批房改的业务印章,由市房改办负责统一刻制,各区房改办管理和使用。 三、各区房改批复件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发。房改所用的合同、各种表格应按市房改办规定的规格印制。 四、各区房改办应按照市房改办规定的审批工作程序审批房改,其业务接受市房改办的抽查、指导和监督。 五、各区房改办在审批房改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按期向市房改办报送报表,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深房改[19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随着高层住房的大规模兴建,原有多层住房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逐步完善和规范有关高层住房房价的计算,平衡多层住房与高层住房房价的关系,现就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颁发之前,高层住房(包括带电梯的多层住房)的本体造价均按《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确定后上浮20%。) 二、高层住房计算房价时,每层应分摊公共面积按100%向该层住户分摊,不再执行按75%向该层住户分摊的规定。 三、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东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西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3%;位于西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5%;位于东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3%。 四、条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住房楼梯口为标准,位于南北朝向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东西朝向的住房,房价减少5%。 五、其它类型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由市房改办根据实地查看的情况,确定住房朝向影响因素的增、减百分率。最大增、减幅度为5%。 六、(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高层住房有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裙楼以上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2%;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七、(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七、高层住房无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底层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5%;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附件:点式高层住房朝向影响因素图(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深房改[199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根据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和深圳房改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市住宅局每半年将公布一次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并同时公布其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 二、各单位计算社会微利价时,首先以《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为依据,根据该套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计算出该套住房的实际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然后与市住宅局每半年公布的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相减,得出的差额(正数或负数)再与市住宅局公布的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相加,最后得出的数即为该套住房的社会微利房价。 三、小型复式房的微利价暂不与住房装饰标准挂钩,仍然以市住宅局统一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标准。 四、(此条(一)、(二)、(三)款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四、调整深房改[1996]05号文中高层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 1.今后,以微利价房改的高层住房,从底层起第二层(或裙楼以上第二层)为标准层,标准层未考虑朝向因素的房价,称标准价。 2.高层住房有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裙楼以上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增减,分别为:第一层在标准价基础上-2%;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1%;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以次顶层的为准。 3.高层住房无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底层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增减,分别为:第一层在标准价基础上-5%;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1%;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以次顶层的为准。) (四)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仍执行深房改[1996]05号文的规定。其中,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表,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正东方向的住房,房价加3%;位于正西方向的住房,房价减3%;位于正北方向的住房,房价减5%;位于正南方向的住房,房价加5%。 五、按准成本价或全成本价房改的高层住房,其楼层和朝向影响房价因素的确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1997年下半年标准装饰的多层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49元,其中,标准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已考虑1997年下半年房价浮动指数)为1050/平方米;高层住房社会微利房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686元,其中,标准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已考虑1997年下半年房价浮动指数和高层上浮20%因素)为1429元/平方米;小型复式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82元,其中,标准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已考虑1997年下半年房价浮动指数)为1612元/平方米。) 七、市住宅局直接出售的社会微利房,仍然以公开发售时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准。 八、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计算实例(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深房改[200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及驻深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促进我市房改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保证安居房上市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各产权单位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房改档案的整理工作,加强房改档案的管理。我办将组织进行房改档案管理的达标验收工作。现将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每套住房房改实物档案和单位房改审批资料实物档案,并将其长期保存。所有实物档案必须按顺序编号排列,并建立档案目录,以利于查阅。房改实物档案即房改售房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为载体的档案,是房改审批过程的原始记录。 (一)产权单位对参加房改的每套住房都必须建立实物档案,档案要求内容齐全、文字清晰、格式标准。每套实物档案具体应包括房地产权资料、购房者资料和买房资料三项内容(见附件1)。其中买房资料一项需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房改办)制定的统一格式表格。各单位的历史档案需要补齐的,一律采用现行统一表格; (二)市房改办每次审批房改后,发给产权单位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和《申请房改住房分户表》(或其它类型住房分户表),产权单位应建立实物档案长期保存。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保存原件;已办理的,保存复印件; (三)房改实物档案应根据产权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编制卷内材料目录和案卷目录;档案存放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和用品,由专人保管,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查询、借阅制度。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统一建立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完整准确地录入房改电子信息档案。 电子信息档案即把实物档案中的信息全部录入电子计算机,利用电子计算机来进行档案信息的审核、存储、查询、统计等,由此形成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建立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台专门用于房改信息管理的电子计算机; (二)计算机内安装市房改办主持开发的《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管理软件》。有能力的单位可在此软件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开发工作,但应以满足房改档案管理需要为前提; (三)所有购房户的相关资料都要使用房改信息管理软件进行管理; (四)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的信息经市房改办核准后及时转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 三、各产权单位须配备房改工作人员,负责房改申报和房改档案管理工作。 各产权单位应设有长期性的房改主管部门,房改工作人员应参加市房改办举办的房改岗位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房改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从事房改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和电脑操作技能。 四、房改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程序。 (一)取得房改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会同其他人员完成产权单位房改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建档工作,并将电子信息、档案的有关内容拷贝在软盘上; (二)单位填写《安居房房改档案审核表》和《房改住房档案清单》,将以上资料汇同产权单位电子信息档案软盘,申报到市房改办; (三)市房改办将产权单位的电子信息档案同《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中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不合格的,与产权单位磋商解决办法,直至合格;合格的,市房改办派工作人员到产权单位验收房改实物档案,同时校验《产权单位房改住房清单》中非抽查样板户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收取复印件(房改申报时已校验的除外)。依照验收的评分标准(见附件2),总评分达70分以上为达标。未达标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四)各单位的房改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达标后,市房改办将产权单位电子信息档案转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同时在《产权单位房改住房清单》上加盖市房改办的审核合格章。 五、产权变更等特殊情况的房改档案处理。 (一)因国有企业改制,实行“放小”等原因,形成原产权单位不存在的情况时,其债权债务有明确归属的,由归属单位统一完成档案管理达标工作,并在向市房改办申报电子信息档案时附上报告详细说明;未有明确归属的,由购房者个人直接向市房改办申请,由市房改办统一审核管理; (二)产权单位向市房改办申报的电子信息档案的具体内容如果与过去市房改办审核批准的材料(房改批复及分户表)内容有出入。例如,原产权单位的名称变更,购房申请人的变更,住房情况的变更等等,申报内容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申报时须附详细报告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 六、区级房改主管部门房改档案管理职责。 (一)各区房改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参加市房改办的房改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改资格证书,同时,市房改办授予各区房改主管部门房改审批权及负责组织实施区属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达标工作; (二)各区房改主管部门应建立《区级住房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库》,并建立内容齐全、文字清晰、格式标准的房改实物档案; (三)各区房改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属单位建立各产权单位房改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并负责区级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的达标工作; (四)区属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达标工作基本完成后,市房改办组织工作人员对《区级住房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库》及房改实物档案进行验收,达标后并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 各有关单位请依照上述有关要求严格完成房改档案管理达标工作。 附件1不同房价类型的房改实物档案目录 一、准成本房价、全成本房价、社会微利房价实物档案目录 (一)买房资料 1.购房申请书:1998年以后报批房改用新版房价审查表时,不再有此项; 2.房价审查表:《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房价审查表》或《深圳市安居房房价审查表(准成本、全成本或社会微利价及补差表)》; 3.购房合同:《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 4.个人付清原购房款的有关凭据(此条非必需项)。 (二)住房产权资料(符合下列一项即可) 已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存个人《房地产证》复印件。 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存下列之一材料: 1.单位房地产证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住房建筑面积查丈图或前住户个人房地产证及退房声明; 2.单位自建房的,提供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住房建筑面积查丈图; 3.市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住房建筑面积查丈图; 4.向市(区)住宅(建设)局购买社会微利房的,需提供微利房买卖合同、住房分配通知单、付清房款证明。 以上材料若存在几户共用的资料,可单独设档保存住房产权资料,但每户房改实物档案需存反映该住房建筑面积的有效资料。 (三)购房者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遗失的需出具单位证明;若配偶方没有深圳户口,需存暂住证复印件); 2.单身职工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未婚证明; 3.离异的,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4.丧偶的,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 5.配偶为现役军人或烈士的,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军人证或烈士证书复印件; 以全成本价购房的,购房者资料中还需要存申请人学历证明、工龄证明和特龄证明;2000年1月1日以后购房的,还需存申请人职务(职称)证明。以社会微利价购房的,购房者资料中还需要存申请人社会保险手册或劳动用工手册。 (四)其它资料 除以上三类资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如变更类材料等。 二、个人或单位补社会或全成本微利差价实物档案目录个人或单位补社会或全成本微利价的档案是在原准成本或全成本价实物档案基础上补充下列买房资料: (一)补差审查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或全成本微利房补差审查表》或《深圳市安居房房价审查表(社会或全成本微利房及补差)》、或《安居房房价审查表(全成本微利价补差)》。 (二)补差合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微利房补差合同(个人或单位补差)》或《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个人或单位补差》。 附件2 深圳市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达标评分标准
┌────┬──────────────────────┬────────┬───┬───┬──┬─┐ │项目│内容及要求│评分标准│标准分│自评分│验收│备│ ││││││评分│注│ ├────┼──────────────────────┼────────┼───┼───┼──┼─┤ ││(一)产权单位应确定房改主管或兼职部门,并││││││ │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房改档案管理工作;│无专人管理扣5 │10││││ │人员├──────────────────────┤分。│││││ ││(二)房改档案管理人员有较强的责任心,具备││││││ ││档案管理和电脑操作技能。││││││ ├────┼──────────────────────┼────────┼───┼───┼──┼─┤ │二、管理│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房改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 │要提供文字材料,│││││ │制度│卷、归档、保管、保密、利用制度)。 │少一项扣1分。 │5 ││││ ├────┼──────────────────────┼────────┼───┼───┼──┼─┤ ││(一)归档材料要完整、准确、规范││││││ ││1.凡参加房改的购房住户都由产权单位建立房改 ││││││ ││档案,房改档案资料要齐全(包括房地产资料、 ││││││ ││购房者资料、买房资料等),具体内容参见市房 │材料不齐全扣3分 │││││ ││改办制订的《房改实物档案目录》;│表格和内容不规范│10││││ ││2.归档材料内容文字清晰、规范,不使用铅笔和 │的扣1—3分。│││││ │三、房改│红笔。购房合同、房价审查表、申请书等使用市││││││ │档案的立│房改办制订的统一表格,资料复印件清晰、准确。││││││ │卷归档├──────────────────────┼────────┼───┼───┼──┼─┤ ││(二)立卷方法││││││ ││1.原则上每个房改户立一卷档案,同一批单位房 ││││││ ││改审批资料可单独立卷;││││││ ││2.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去除材料内的金属钉, │有1项不符合要求 │││││ ││对破损文件材料进行托裱;│的扣1—2分。│5 ││││ ││3.卷内材料应按排列顺序: ││││││ ││4.要填写卷内材料目录。 ││││││ │├──────────────────────┼────────┼───┼───┼──┼─┤ ││(三)案卷质量││││││ ││1.组卷准确、合理,卷内材料排列系统,编号符 ││││││ ││合要求;││││││ ││2.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填写完整准确, │有1项不符合要求 │5 ││││ ││字迹清晰、美观;│的扣1—2分。│││││ ││3.案卷的排列编号符合要求; ││││││ ││4.编制一套易于查找的案卷目录。 ││││││ ├────┼──────────────────────┼────────┼───┼───┼──┼─┤ ││(一)档案装具和用品。根据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卷盒不符合要求│││││ ││的要求,统一使用国家标准化档案装具和用品。│的扣2分,档案 │││││ ││档案材料装入用无酸卷皮纸做的档案卷盒内,卷│柜不符合要求的│5 ││││ ││盒须放在标准档案柜(五节柜或密集架)内保存;│扣2分,用木柜保 │││││ │││管的扣3分。 │││││ │├──────────────────────┼────────┼───┼───┼──┼─┤ │四、档案│(二)房改档案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确定保管│已经列入本单位│││││ │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有条件的应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档案室统一管理│5 ││││ ││一规范管理;│并达标的给5分 │││││ │││,未指定专人│││││ │││专柜保管的不│││││ │││给分。│││││ │├──────────────────────┼────────┼───┼───┼──┼─┤ ││(三)要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机构变更或管│没有按规定移交│││││ ││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档案的扣3分,有 │5 ││││ ││工作。│丢失档案现象的│││││ │││扣5分。 │││││ ├────┼──────────────────────┼────────┼───┼───┼──┼─┤ ││(一)配有电子计算机专门用于房改信息管理和││││││ ││房改档案的查询、检索;││10││││ │├──────────────────────┼────────┼───┼───┼──┼─┤ │五、电子│(二)所有房改购房户的相关资料均利用房改信│只有部分房改资料│││││ │信息档案│息管理软件进行管理。即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房│录入房改档案信息│30││││ │的建立│改档案信息的审核、存储、查询、统计等;│管理系统的扣5— │││││ │││20分。│││││ │├──────────────────────┼────────┼───┼───┼──┼─┤ ││(三)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的信息及时转入市房││││││ ││改办的《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10││││ └────┴──────────────────────┴────────┴───┴───┴──┴─┘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 《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 及有关安居房房价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深房改[200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和深建价[2000]5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将《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10层以下(含10层)](下称《因素表》)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多层住房[10层以下(含10层)],其本体建造成本依据《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0层以下(含10层)]》内各项实际装饰标准计算注1(注1:2000年7月1日以后市房改办如未公布新的规定,则继续执行此条规定。)。 二、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及以后购房的,房价按《因素表》内各项实际装饰标准进行计算后,再按职工购房时市房改办公布的前半年房价浮动指数调整。 三、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房的,住宅区开发配套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3.15元。2000年7月1日后,配套费随住房本体建造成本浮动而调整。 四、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公布之前,总层数11层以上(含11层)20层以下(含20层)带电梯的住房,按10层以下(含10层)多层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加25%计算;总层数21层以上(含21层)30层以下(含30层)带电梯的住房,加30%计算;总层数31层以上(含31层)带电梯的住房,加35%计算。 五、1988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安居房,重置为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时,按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政策计算,其中,准成本重置价是根据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套用《因素表》中装饰标准的价格,计算出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后,再考虑楼层、朝向、平台、绿地、折旧和地段等因素后得出。配套费重置价是根据2000年的配套费单价乘以住房建筑面积得出。今后,市房改办不再公布安居房价重置系数,重置价按以上办法计算。职工购买安居房后需按社会微利价补差时,若采用以上办法计算的重置价低于职工购房时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则重置价以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为准。 六、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按社会微利价申报房改时,继续执行深房改[1997]12号文中社会微利价的计算办法。 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调整为:高层住房[11层以上(含11层)带电梯住房]的楼层系数按中间层(一层或两层,裙楼计入总楼层)不加不减,中间层以上每增加1层,楼层系数增加1%,最高层与次高层楼层系数相同,以次高层的为准;中间层以下每减少一层,楼层系数减少1%。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带电梯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如下表: ┌─────────┬───┬──┬──┬──┬──┬───┬──┬───┬──┬──┐ │所在层│一│ 二 │ 三 │四│五│六│ 七 │八│ 九 │ 十 │ ├─────────┼───┼──┼──┼──┼──┼───┼──┼───┼──┼──┤ │按单位本体造价(%)│-5 │0 │+5 │ +5│ +5│+6 │ +7│ +8│+9 │+9 │ └─────────┴───┴──┴──┴──┴──┴───┴──┴───┴──┴──┘ 标准装饰高层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下称标准社会微利价)是中间层未考虑朝向等其它因素时的房价;多层带电梯住房的标准社会微利价是指第2层未考虑朝向等其它因素时的房价。 七、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种类型住房的标准社会微利价和标准本体建造成本详见下表:注2(注2:2000年7月1日以后市房改办如未公布新的规定,则继续执行此条规定。) ┌────────────────┬────────┬────────┐ │ 住房类型 │ 标准社会微利价 │ 标准本体建造成 │ ││(元/平方米)│ 本(元/平方米) │ ├────────────────┼────────┼────────┤ │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不带电梯│2675│1070│ ├────────────────┼────────┼────────┤ │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带电梯│3428│1284│ ├────────────────┼────────┼────────┤ │11层一20层(含11和20层)带电梯│3914│1605│ ├────────────────┼────────┼────────┤ │21层一30层(含21和30层)带电梯│4011│1669│ ├────────────────┼────────┼────────┤ │31层以上(含31层)带电梯│4108│1733│ ├────────────────┼────────┼────────┤ │小型复式住房│3113│1643│ └────────────────┴────────┴────────┘
小型复式房的社会微利价暂不与住房装饰标准挂钩;市住宅局直接出售的社会微利房,仍然以公开发售时公布的社会微利价为准。 八、在《地段因素表》未公布之前,特区内地段因素为1,龙岗、宝安两区为0.9。 九、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购房计算房价时,建设期利息为月息4.65‰,工程管理费为2.5%。注3(注3:2000年7月1日以后市房改办如未公布新的规定,则继续执行此条规定。) 附件: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0层以下(含10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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