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精神,为使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能及时享受津贴补贴,现就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企业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且无其它任何收入来源的;
(二)企业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正常发放工资,月发生活费人均在245元以下的。
二、申报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程序和办法
(一)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按季审批;
(二)企业提交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申请报告,填制《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发放花名册》,并附上申报当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工资发放表,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将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资金,每月拨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