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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南岳风景名胜区有关门票价格问题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3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南岳区人民政府:
你区岳政报[2002]9、10、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南岳进由门票价格涉及增加广大普通香客负担,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目前暂不宜调高。 二、同意忠烈祠门票价格由每张5元调整为10元(含价格调节基金0.5元);祝圣寺门票价格由每张3元调整为5元(含价格调节基金0.4元)。 三、上述票价为定额票面,由地税部门按本批复规定的价格监制。禁止使用自制票据。 四、你区接此批复后,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通知执行单位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票价,禁止自行提价、竞相降价、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自觉接受广大游客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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