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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3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由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国家、自治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和办学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资源完整,多方筹措资金,积极稳妥地做好部分企业学校的分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就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接收的企业学校 沙依巴克区接收新疆建材陶瓷厂子校、新通集团公司子校(含交通企业民族中学); 新市区接收新疆建材局联校; 水磨沟区接收新疆焦煤集团煤建子校; 头屯河区接收西域水泥有限公司子校(原7008厂子校); 东山区接收新矿集团小洪沟子校; 达坂城区接收新疆化肥厂中学。 二、企业学校转制的具体措施 过渡经费、人员移交、资产移交等事宜依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企业学校转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2)63号)精神执行。 三、各区接收企业学校日程安排 (一)各区于2002年12月30日前报接收7所企业学校工作方案。 (二)各区于2003年上半年完成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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