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申请》(陕红发[2002]39号)收悉。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函[2002]24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的复函》(陕财办综[2002]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举办、社会各界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班收费标准: 1、初级培训班(每期16个课时)50元/人·期; 2、师资培训班(每期50个课时)120元/人·期; 3、水上救护培训班(每期32个课时)140元/人·期。 上述费用包括培训用教材、实习教具、场地租赁、证书费等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所收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收取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