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 (以下简称本局) 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政治作战事项。 第 3 条 本局掌理国军政治作战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政策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政战计划、教育训练、准则研发、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军民关系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乐、心战资讯之规划、督导、执行及官兵精神战力之蓄养。 四军纪风气维护、官兵权益保障、财产申报、行政调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军机保密、安全调查、谘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划及督导事项。 七军事新闻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其他政治作战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一政战综合处。 二文宣政教处。 三军纪监察处。 四保防安全处。 五军眷服务处。 六军事发言人室。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5 条 本局为遂行国军政治作战任务,得设专业机构、执行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6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二级上将;副局长执行官一人,职务列中将;副局长二人,职务分列中将或少将。 第 7 条 本局置处长五人,主任一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副处长、副主任七人至十七人,参谋主任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上校;参谋一百六十八人至二百三十人,职务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四十八人至七十人,职务得列上校。 第 8 条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依法办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0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之。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