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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局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细则依档案管理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4 条 本局设企划组、档案征集组、档案典藏组、应用服务组、档案资讯组、秘书室、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组室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 5 条 企划组分设三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档案管理发展政策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二) 关于档案管理组织发展之规划事项。 (三) 关于本局年度施政计划之拟订、协调及执行考核事项。 (四) 关于本局中、长程计划之拟订、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 关于本局重要业务之追踪考核事项。 (六) 关于本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档案管理人员之培训事项。 (二) 关于档案管理与应用之学术交流及国际合作等事项。 (三) 关于本局与学术机构及民间团体之联系、合作规划及推动事项。 (四) 关于本局出版品之出版、发行、管理及推广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机关档案管理之评鉴事项。 (二) 关于本局各项专案研究之规划、协调及成果之追踪事项。 (三) 关于本局自行研究之推展事项。 (四) 关于档案管理书刊资讯之搜集、整理及服务事项。 (五) 关于机关档案管理情形之调查分析事项。 第 6 条 档案征集组分设四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机关档案点收、检调与机密档案管理制度之规划、推动及谘询事项。 (二) 关于档案分类系统与编目规范钇园订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机关档案立案编目作业之辅导事项。 (四) 关于国家档案编目作业之辅导及执行事项。 (五) 关于本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机关档案销毁目录审核制度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机关档案销毁计划及销毁目录之审核事项。 (三) 关于机关档案因特殊状况毁损之审核及备查事项。 (四) 关于机关档案销毁作业之谘询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机关档案保存年限审核制度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机关档案保存年限之审核事项。 (三) 关于档案鉴定制度之规划及辅导事项。 (四) 关于机关档案鉴定报告之审核事项。 (五) 关于机关档案保存年限及档案鉴定作业之谘询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国家档案移转制度之规划、推动、协调及辅导事项。 (二) 关于国家档案鉴选与移转目录之审核及辅导事项。 (三) 关于私人或团体所有珍贵文书之受赠、受讬保管及收购事项。 (四) 关于国家档案移转作业谘询事项。 第 7 条 档案典藏组分设三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机关档案保管与典藏制度之推动及辅导事项。 (二) 关于机关档案典藏环境与库房设施之指导及谘询事项。 (三) 关于国家档案典藏馆舍与相关设施之规划、执行及管理维护事项。 (四) 关于本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档案保存修护制度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机督档案保存修护之指导及询事项。 (三) 关于国家档案之典藏及保存修护事项。 (四) 关于档案保存修护技术之研发及示范观摩事项。 (五) 关于国家档案之清查、再鉴定需求评估及解降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档案复制储存制度与标准化作业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机关档案复制储存之辅导及谘询事项。 (三) 关于国家档案复制储存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 关于档案复制储存技术之研发及示范观摩事项。 (五) 关于档案初制储存媒体与设备之研究、推广及谘询事项。 第 8 条 应用服务组分设四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档案开放应用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制度之规划及谘询事项。 (三) 关于档案使用与需求满意度之调查分析事项。 (四) 关于国家档案开放应用资料之搜集及整理事项。 (五) 关于本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机关档案目录汇送制度之规划、推动及辅导事项。 (二) 关于机关档案目录汇送资料之审核事项。 (三) 关于机关档案及国家档案目录之定期汇整公布事项。 (四) 关于档案目录检索及应用效能之推展事项。 (五) 关于档案目录汇整公布之谘询服务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国家档案开放应用之为民服务事项。 (二) 关于国家档案应用服务空间与相关设施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三) 关于档案开放应用争议之处理事项。 (四) 关于国家档案管理委员会幕僚及行政作业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国家档案内容加值应用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 关于国家档案专题研究事项。 (三) 关于国家档案目录或专题选目之编制事项。 (四) 关于国家档案之展示及推广事项。 第 9 条 档案资讯组分设三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档案管理资讯化制度与法规之研订、辅导及推广事项。 (二) 关于档管理资讯系统整合、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关于档案资讯技术研发及交流事项。 (四) 关于机关档案管理资讯化作业之辅导及谘询事项。 (五) 关于本组综合业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全国档案资讯系统软、硬体系统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二) 关于机关档案线上管理系统之规划、建置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国家档案线上管理系统之规划、建置及管理事项。 (四) 关于全国档案目录查询系统之规划、建置及管理事项。 (五) 关于全国档案资讯系统作业资料之稽核、处理、安全、备份及转置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主题档案网站规划、管理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本局内外纳站规划及管理事项。 (三) 关于本局业务电脑化系统规划、管理及推动事项。 (四) 关于本局电脑之稽核及安全管理事项。 (五) 关于本局电脑机房与相关设备之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档案法规制 (订) 定、修正、废止之研议或审议事项。 (二) 关于档案法规疑义之协调解释事项。 (三) 关于本局内部规章异动之通报事项。 (四) 关于档案相关法规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事项。 (五) 其他有关本局法制作业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营缮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事项。 (二) 关于公务车辆之管理事项。 (三) 关于驾驶、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四) 关于财产与物品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 关于设备之使用管理及安全维护事项。 (六) 关于经费之出纳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主管会报、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二) 关于国会联络、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事项。 (三) 关于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及统计事项。 (四) 关于公文之流程管理及稽核事项。 (五) 关于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项。 (六) 关于本局档案之管理及应用事项。 (七) 其他不属各组、室业务之综合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人事规章之研订、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关于本局员额编制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本局人才储备、人力规划及工作简化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本局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及考试分发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本局职员考绩 (成) 、奖惩及考勤案件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本局职员训练、进修、研习及考察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本局职员待遇及各项补助案件之核办事项。 八关于本局员工福利事项之拟议、规划及筹办事项。 九关于本局职员、退休人员及眷属保险案件之核办事项。 一○关于本局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等相关业务之拟办事项。 一一关于本局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及报表之编报等事项。 一二关于本局人事人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考绩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本局人事管理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单位概算、预算及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局年度预算之分配、修正、执行及经费流用事项。 三关于本局预备金动支之申请事项。 四关于本局办理岁出应付款保留事项。 五关于本局付款凭单、传票之编制、支票之会签、库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之查核事项。 六关于本局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本局会计凭证、簿籍登录、会计报告及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本局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事项。 九关于本局采购案件之会同监办事项。 一○关于本局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制、 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本局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 本局主任秘书承局长及副局长之命,协调处理局务。 第 14 条 本局主管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主管业务及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其他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主办事项。 第 15 条 各组、室处理业务涉及其他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应由主任秘书协调处理;必要时,陈局长或副局长核定;各科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由该组、室主管决定。 第 16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7 条 本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18 条 本局主管会报每二周举行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19 条 本局得因业务需要,召开业务会报,必要时,得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 20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 2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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