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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输入配额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水果输入配额,指依国际经贸组织规范、协定、协议或贸易谈判承诺事项,对特定国家或地区所生产之特定水果在特定期间订定准许进口之数量。 第 3 条 经济部应就水果输入配额之种类、分配国家、数量、核配方法、有效期限、进口日期认定之方法及其他核配相关事项,于征得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 同意后,委任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以下简称贸易局) 公告之。 第 4 条 水果输入配额之核配方法分为出口国控管及公开标售。 第 5 条 水果输入配额之核配方法为出口国控管者,其分配对象、程序及核发出口许可证明等相关事项,由该特定国家、地区指定之核配单位为之。 第 6 条 水果输入配额之核配方法采公开标售者,由农委会办理。 第 7 条 依第五条办理水果输入配额进口时,应检附该特定国家核配单位核发之出口许可证明正本等相关文件,于配额有效期限内,向贸易局申请输入许可证,始得办理输入。 第 8 条 依第六条办理水果输入配额进口时,应检附得标文件正本,于配额有效期限内,向贸易局申请输入许可证,始得办理输入。 第 9 条 获配之水果输入配额,应于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进口,不得延期。 第 10 条 获配之水果输入配额,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生效日起,未进口部分,其配额失其效力。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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