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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条例依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制定之。 第 2 条 后备军人参加公职考试与比叙之优待,依本条例之规定。 前项所称公职,暂以公务人员为限。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后备军人,其对象如左: 一常备军官及常备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愿在营服役之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战或因公负伤依法离营者。 第 4 条 前条后备军人参加公务人员考试时,得予左列优待: 一应考资格,除“特殊类科”外,得以军阶及军职年资,应性质相近之考试。 二考试成绩,得酌予加分,以不超过总成绩十分为限。 三应考年龄,得酌予放宽。 四体格检验,得宽定标准。 五应缴规费,得予减少。 第 5 条 后备军人转任公务人员之任用比叙,得予左列优待: 一后备军人依法取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与其他候用人员资格相等时,优先任用。 二后备军人依法取得公务人员各官等任用资格者,按其军职官等官阶及年资,比叙该官等内相当职等及俸级。 三任用公务人员之机关,遇有紧缩或改组时,应优先留用。 四作战或因公负伤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外,并依其功勋,优叙俸级。 前项各款之比叙标准及其他有关优待事项,应于施行细则中明定之。 第 6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考试院定之。 第 7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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