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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政二[200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接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11月6日函件称:“‘十五’期间免征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继续执行”。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省华侨农场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各有关主管征收机关应及时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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