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八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航行信号、进出港安全管制及营运船舶管理等事项。 二船舶检丈、监理及海事评议等事项。 三港埠业务规划及营运管理事项。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项。 五工程设计、勘验、督导、考核及接受委讬代办工程事项。 六船舶机电、装卸机具及材料配件之采购、督导、考核等事项。 七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八环境保护、公害防治、环保考核及港区清洁维护事项。 九其他有关航港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一人,襄理局第 6 条 本局置港务长一人,综理港务事项。 第 7 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综理工务事项。 第 8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一人,组长四人,其中港务组、航政组、业务组专任,工务组由正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科长十七人,其中设计科、工事科、机料科、技术科由正工程司、副工程司或技正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一人,专员三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一人,台长一人,技士三人,工务员三人,科员二十人,稽查员二人,技佐五人,助理员二人,办事员九人,书记四人,领班一人,事务士三十一人,操作士十四人。 第 9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2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 13 条 本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4 条 本局得设栈埠管理处、港埠工程处,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 15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6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