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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港埠工程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程设计发包、施工、考核及工务行政等事项。 二港湾疏浚及回填等工程事项。 三文书、事务、出纳及财产管理等事项。 四港区之调查测量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工程扩建维修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三课、五工务所、一勘测队,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二人,由台中港务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处务。 第 5 条 本处置秘书一人,课长三人,其中工务、浚港课课长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队长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十人,帮工程司十三人,工务员二十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课员二人,监工员六人,书记一人,领班一人,事务士六人,操作士二十人。 第 6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9 条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0 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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