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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 (以下简称本厂) 掌理下列事项: 一设计、规划、研究、施工、招标、验收等事宜。 二文书、事务、出纳等事宜。 三其他有关船舶机械修造事项。 第 3 条 本厂设二课、一机具保养场,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一人,由台中港务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厂务。 第 5 条 本厂置课长二人,其中工务课课长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场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帮工程司四人,工务员三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课员一人,材料管理员一人,监工员二人,领班六人,事务士四人,操作士二十三人。 第 6 条 本厂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9 条 本厂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厂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0 条 本厂办事细则,由本厂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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