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勤船舶之调度作业、计费及与引水人配合作业之连系协调等事项。 二港勤船舶之增添改善、维护及检修等事项。 三商船靠泊带缆、启碇解缆、系泊浮筒及民营给水作业之监督管理等事项。 四港航、装卸、打捞分队船员管理、督导考核、助勤调派及船舶组合作业之计划厘订、执行与油料申管等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船舶及船员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三课、二队,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主任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局或附属机构正工程司兼任,襄理所务。 第 6 条 本所置课长三人,其中二人由课员或劳工安全管理师 (员) 或劳工卫生管理师 (员) 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队长二人,由课员或劳工安全管理师 (员) 或劳工卫生管理师 (员) 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帮工程司一人,技士一人,工务员一人,课员三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管理员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员一人,办事员一人,监工员一人,技佐一人,领班七人,事务士四人,操作士三十八人,船长三十一人,轮机长二十八人,大副一人,大管轮一人,船副十人,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八人,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二人,副驾驶十人,副司机十一人,起重机司机十人,小船驾驶二十五人,水手长八人,各类船士一百四十一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 7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单位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1 条 本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2 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