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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栈埠管理处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栈埠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 一货物驳运 (改) 装卸、工人调配及技术指导效率统计等事项。 二仓位分配货物提存及签证船舶停靠码头联络等事项。 三机具设备、调配、管理保养及效率考核等事项。 四工人编组、管理、文书、庶务、出纳、保险、福利及工资核算等事项。 五旅客运送之服务事项。 六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事项。 七其他有关栈埠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为办理码头仓库、仓储管理、货物、货柜装卸等业务,设各等通栈 (仓库) 、谷仓及货柜储运场;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5 条 本处为办理装卸机具增添、改善、保养维护业务,设机具所;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6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7 条 本处置课长四人,主任一人,工务员一人,课员一人,副主任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仓库管理员八人,助理员一人,办事员四人,技佐三人,领班一人,事务士八人,操作士八人。 第 8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处设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 11 条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 12 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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