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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学学生实习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警察大学 (以下简称本校) 学生之实习,分为一般实习及专案实习两种方式。 第 3 条 一般实习之期间、方式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生:实习期间二个月,分二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实习基层勤 (业) 务,于第二学年结束后之暑假实施完毕;第二阶段实习基层主管勤 (业) 务,于第三学年结束后之暑假实施完毕。但各学系得于第四学年实施第三阶段专业实习,其期间由本校报请内政部核准后定之。 二二年制技术系学生:实习期间一个月,实习基层主管勤 (业) 务,于第一学年结束后之暑假实施完毕。 第 4 条 专案实习得于下列时机实施: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时。 二发生重大灾害时。 三其他与警察教育相关之重要事项。 前项专案实习均配合警察机关以协勤方式行之。 第 5 条 一般实习,由本校协调实习机关组成实习指导委员会指导之。 实习指导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得设实习执行小组遴派适当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协调实习机关商订细部实习计划,并督导考查学生实习成绩。 前项实习计划报请内政部备查。 学生实习应写作实习作业,其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第 6 条 学生实习期间,协助实习机关执行勤务,实习机关得视需要发给差旅费或误餐费。 第 7 条 其因公伤亡者,应予给恤。 前项给恤,由内政部另定之。 第 8 条 学生实习时应服从实习机关主官 (管) 之命令,并接受其指导。 第 9 条 学生一般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老师应于三周内评定学生成绩,并提出检讨报告,送实习指导委员审核。 第 10 条 实习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应令退学;五十分以上未满六十分者,得再实习一次,仍不及格者,应令退学。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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