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消防队得设左列各组、中心,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灾害预防组:消防安全设备检查之策划与执行,违反消防法案件处理、防火教育宣导、公共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与检查、火灾原因调查、鉴 识、统计与分析、火灾证明核发及行政事务管理等事项。 二灾害抢救组:灾害防救体系策划与推动、灾害抢救规划管理、救灾资源及消防水源之整备与运用管理、义勇消防人员之编组、训练与管理 运用、紧急伤病患救护策划与执行及消防人员教育训练进修等事项。 三救灾救护指挥中心:消防勤务规划、指挥调度、督导考核、各项救灾救护服务成果统计及资讯处理等事项。 第 3 条 消防队置队长一人,承内政部消防署署长之命,兼受该管港务局之指挥、监督,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队长一人,襄理队务。 第 4 条 消防队置组长、主任、组员、技士、分队长、小队长及队员。 第 5 条 消防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未置人事管理员者,由内政部派员兼任或兼办。 第 6 条 消防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未置会计员者,由内政部派员兼任或兼办。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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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务消防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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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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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一阶│一││
││或荐任第九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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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二阶│一││
││或荐任第八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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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二) │一内一人办理火灾调│
││││查鉴定工作。│
││││二由组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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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一) │救灾救护指挥中心,由│
││││组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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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警佐一阶或警正四阶│三││
││至三阶│││
│├─────────┤││
││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
││第六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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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办理火灾调查鉴定工作│
││第六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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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或警正四阶│一││
││至三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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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一阶或警│四││
││正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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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二十二│内十一人得列警正四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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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一) │由内政部指派适当人员│
│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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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一) │由内政部指派适当人员│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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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三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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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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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台中港务消防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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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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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一阶│一││
││或荐任第九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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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二) │一内一人办理火灾调│
││││查鉴定工作。│
││││二由小队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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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一) │救灾救护指挥中心,由│
││││小队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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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一阶或警│三││
││正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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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十八│一内九人得列警正四│
││││阶。│
││││二内一人办理火灾调│
││││查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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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一) │由内政部指派适当人员│
│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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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一) │由内政部指派适当人员│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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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二十二││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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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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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务消防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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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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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一阶│一││
││或荐任第九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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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队长│警正二阶│一││
││或荐任第八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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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二│内一人办理火灾调查鉴│
││或荐任第七至第八职││定工作。│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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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警正三阶至二阶│一│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或荐任第七至第八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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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警佐一阶或警正四阶│五││
││至三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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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
││第六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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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办理火灾调查鉴定工作│
││第六至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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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队长│警佐一阶或警正四阶│三││
││至三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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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队长│警佐二阶至一阶或警│八││
││正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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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四十│内二十人得列警正四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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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
│员│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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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
││第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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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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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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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花莲港务消防队暂行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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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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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警正一阶│一││
││或荐任第八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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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四│一内二人得列警正四│
││││阶。│
││││二内一人办理火灾调│
││││查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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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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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条
消防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消防队订定,报内政部消防署备查。
第 9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