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改建工程,特设铁路改建工程局 (以下简称本局) ,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铁路改建工程之综合规划财源筹措方案及财务计划之拟订等事项。
二铁路改建工程之地面与地下空间之利用与规划、工程检核、工程材料之采购管理及检验、购地暨公共设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项。
三铁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结构、测量、轨道、设计、审核、施工监工及品质管制等事项。
四铁路改建工程之电车线、号志、电讯、电力干扰、机务机械、通风、照明等设备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工及品质管制等事项。
五铁路改建工程之发包、签订合约、计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等事项。
六铁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锁、改道、运转、运输等之规划与协调;铁路行车运输设备、运转、调度、营业之规划、协调及制订规范程
序等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档案、庶务、出纳、印信、公共关系、法律事务、工友管理、车辆管理、医疗及不属其他各组室等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副总工程司、主任、副组长、秘书、科长、工程司、组员、技术员、绘图员、书记。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称,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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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编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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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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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三职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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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简派│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 (二)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派第十三│
││││职等办理。│
││││二内二人由其他相关机关人员│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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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司│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
││││等办理。│
├─────┼─────┼───┼──────────────┤
│主任秘书│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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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简派│四│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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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工程司│简派│二│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
││││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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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简派│四│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办理。│
├─────┼─────┼───┼──────────────┤
│主任│荐派至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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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荐派│一六││
├─────┼─────┼───┼──────────────┤
│秘书│荐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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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荐派│七七│内一二人得列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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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委派或荐派│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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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委派或荐派│一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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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员│委派│一○│内五人得列荐派。│
├─────┼─────┼───┼──────────────┤
│书记│委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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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荐任至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事││││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室││││,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组员│委任至荐任│三││
│├───┼─────┼───┼──────────────┤
││书记│委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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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主│荐任至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计│任│││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室││││,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组员│委任或荐任│六││
│├───┼─────┼───┼──────────────┤
││书记│委任│二││
├─┼───┼─────┼───┼──────────────┤
│政│主任│荐任至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风││││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室││││,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组员│委任或荐任│一││
│├───┼─────┼───┼──────────────┤
││书记│委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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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二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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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
│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表列人员除副局长两人兼任外,其他人员必要时亦得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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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置顾问十人至十四人,由专家或有关机关人员兼任,协助办理工程技术与管理及财务法律问题等事项。
第 12 条
本局得视工程业务需要,报经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专业工程队及施工所,每队、所各置队长、主任一人,由本局相当工程人员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局所定员额内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关机关人员调兼之。
第 13 条
本局得为办理地区工程处业务需要,层报行政院核准设立工程处。
第 14 条
本局及各工程处于工程完成后裁撤。
第 15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6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