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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东部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东部工程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 一财务计划、工程综合业务与整体规划及评估等事项。 二桥隧、路线、建筑等工程之设计及审核事项。 三工程之招标、计价审核、施工考核与品质管制、资料统计、保管及用地取得等事项。 四施工机具材料之采购、调拨、储运及管理等事项。 五旧线重轨化、新线暂道铺设及施工期间相关铁路行车协调等事项。 六电车线、变电设备与其他有关电务工程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督、验收及材料检验等事项。 七号志、电讯、照明与其他有关电务工程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督、验收及材料检验等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七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档案、庶务、研考、工友管理、车辆管理、公共关系、新闻联系及不属其他各课事项。 第 5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承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三人,襄理处务。 第 6 条 本处置主任工程司、课长、室主任、正工程司、秘书、专员、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程员、助理工程员、课员、办事员、监工员、书记。 第 7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课员、办事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课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办事记,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 10 条 本处得视工程业务需要,陈报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工程段、队,并各置段长、队长暨副段长、副队长、分段长、分队长,其人员均由本处所定员额内调配或依需要洽由交通部及其所属机关 (构) 人员调兼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称,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东部工程处编制表 (核定本) │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处长│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副处长││ (三) │二名由相关机关人员兼任,一人│ ││││由处本部专任正工程局兼任。│ ├─────┼─────┼───┼──────────────┤ │主任工程司││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长级│ ││││、高员级正工程司兼任。│ ├─────┼─────┼───┼──────────────┤ │正工程司│荐派│十│一专任正工程局中,三人得列│ │││ (二五│简派第十职等。│ │││–三一│二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 │││) │长级、高员级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帮工程司兼任。│ ├─────┼─────┼───┼──────────────┤ │课长││ (七) │三人由处本部专任正工程司兼任│ ││││,四人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 ││││副长级、高员级正工程司、副工│ ││││程司、帮工程司兼任。│ ├─────┼─────┼───┼──────────────┤ │室主任│荐派│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高员级│ ││││专员、课员兼任。│ ├─────┼─────┼───┼──────────────┤ │秘书│荐派│一│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高员级│ │││ (一) │课长、专员、主任课员、课员兼│ ││││任。│ ├─────┼─────┼───┼──────────────┤ │专员│荐派│五│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长级│ │││ (二) │、高员级所长、副处长、课员兼│ ││││任。│ ├─────┼─────┼───┼──────────────┤ │副工程司│荐派│二○│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 (四二│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 │││–四六│未规定前,暂以荐派第七职│ │││) │等至第八职等办理。│ ││││二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 ││││长级、高员级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帮工程局、工务员│ ││││兼任。│ ├─────┼─────┼───┼──────────────┤ │帮工程司│荐派│二七│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长级│ │││ (三八│、高员级正工程司、副工程司、│ │││–五六│帮工程局、工务员职称以上人员│ │││) │兼任。│ ├─────┼─────┼───┼──────────────┤ │工程员│委派或荐派│二五│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委任 (│ │││ (四六│派) 或高员级、员级帮工程司、│ │││–五六│工务员、助理工务员、监工员兼│ │││) │任。│ ├─────┼─────┼───┼──────────────┤ │助理工程员│委派│一四│由相关机关委任 (派) 或员级、│ │││ (三–│佐级工务员、助理工务员、监工│ │││四) │员、技术助理兼任。│ ├─────┼─────┼───┼──────────────┤ │课员│委派或荐派│七│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委任 (│ │││ (一七│派) 或副长级、高员级、员级副│ │││–二二│所长、主任、段长、课长、专员│ │││) │、主任调度员、副主任调度员、│ ││││主任事务员、调度员、副调度员│ ││││、课员、办事员兼任。│ ├─────┼─────┼───┼──────────────┤ │办事员│委派│九│由相关机关委任 (派) 或高员级│ │││ (七) │、员级主任事务员、事务员、办│ ││││事员、书记兼任。│ ├─────┼─────┼───┼──────────────┤ │监工员│委派│一九│由相关机关委任 (派) 监工员或│ │││ (三三│员级、佐级工务员、助理工务员│ │││–四五│、监工员、技术领班、技术助理│ │││) │兼任。│ ├─────┼─────┼───┼──────────────┤ │书记│委派│二○││ ├─┬───┼─────┼───┼──────────────┤ │人│主任││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事││││主任课员、课长兼任。│ │室├───┼─────┼───┼──────────────┤ ││专员│荐任│一│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 (一) │主任课员兼任。│ │├───┼─────┼───┼──────────────┤ ││课员│委任或荐任│二│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办事员│委任│一││ ├─┼───┼─────┼───┼──────────────┤ │会│会计主││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计│任│││主任课员、帐务检查员、课长兼│ │室││││任。│ │├───┼─────┼───┼──────────────┤ ││专员││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主任课员兼任。│ │├───┼─────┼───┼──────────────┤ ││课员│委任或荐任│二│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办事员│委任│一│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书记│委任│一│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政│主任│荐任│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风││││主任课员、课长荐任。│ │室├───┼─────┼───┼──────────────┤ ││课员│委任或荐任│一││ │├───┼─────┼───┼──────────────┤ ││办事员│委任│一│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书记│委任│一│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合计│一六九││ ││ (二三一–二八七) ││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暂行编制表核定,原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经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继续留任原职称原官等至 离职为止。
第 12 条 本处于工程完成后裁撤。 第 13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备查。 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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