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东部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东部工程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
一财务计划、工程综合业务与整体规划及评估等事项。
二桥隧、路线、建筑等工程之设计及审核事项。
三工程之招标、计价审核、施工考核与品质管制、资料统计、保管及用地取得等事项。
四施工机具材料之采购、调拨、储运及管理等事项。
五旧线重轨化、新线暂道铺设及施工期间相关铁路行车协调等事项。
六电车线、变电设备与其他有关电务工程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督、验收及材料检验等事项。
七号志、电讯、照明与其他有关电务工程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督、验收及材料检验等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七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档案、庶务、研考、工友管理、车辆管理、公共关系、新闻联系及不属其他各课事项。
第 5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承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三人,襄理处务。
第 6 条
本处置主任工程司、课长、室主任、正工程司、秘书、专员、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程员、助理工程员、课员、办事员、监工员、书记。
第 7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课员、办事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课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办事记,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 10 条
本处得视工程业务需要,陈报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工程段、队,并各置段长、队长暨副段长、副队长、分段长、分队长,其人员均由本处所定员额内调配或依需要洽由交通部及其所属机关 (构) 人员调兼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称,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东部工程处编制表 (核定本) │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处长│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副处长││ (三) │二名由相关机关人员兼任,一人│
││││由处本部专任正工程局兼任。│
├─────┼─────┼───┼──────────────┤
│主任工程司││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长级│
││││、高员级正工程司兼任。│
├─────┼─────┼───┼──────────────┤
│正工程司│荐派│十│一专任正工程局中,三人得列│
│││ (二五│简派第十职等。│
│││–三一│二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
│││) │长级、高员级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帮工程司兼任。│
├─────┼─────┼───┼──────────────┤
│课长││ (七) │三人由处本部专任正工程司兼任│
││││,四人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
││││副长级、高员级正工程司、副工│
││││程司、帮工程司兼任。│
├─────┼─────┼───┼──────────────┤
│室主任│荐派│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高员级│
││││专员、课员兼任。│
├─────┼─────┼───┼──────────────┤
│秘书│荐派│一│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高员级│
│││ (一) │课长、专员、主任课员、课员兼│
││││任。│
├─────┼─────┼───┼──────────────┤
│专员│荐派│五│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长级│
│││ (二) │、高员级所长、副处长、课员兼│
││││任。│
├─────┼─────┼───┼──────────────┤
│副工程司│荐派│二○│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 (四二│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
│││–四六│未规定前,暂以荐派第七职│
│││) │等至第八职等办理。│
││││二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
││││长级、高员级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帮工程局、工务员│
││││兼任。│
├─────┼─────┼───┼──────────────┤
│帮工程司│荐派│二七│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长级│
│││ (三八│、高员级正工程司、副工程司、│
│││–五六│帮工程局、工务员职称以上人员│
│││) │兼任。│
├─────┼─────┼───┼──────────────┤
│工程员│委派或荐派│二五│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委任 (│
│││ (四六│派) 或高员级、员级帮工程司、│
│││–五六│工务员、助理工务员、监工员兼│
│││) │任。│
├─────┼─────┼───┼──────────────┤
│助理工程员│委派│一四│由相关机关委任 (派) 或员级、│
│││ (三–│佐级工务员、助理工务员、监工│
│││四) │员、技术助理兼任。│
├─────┼─────┼───┼──────────────┤
│课员│委派或荐派│七│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委任 (│
│││ (一七│派) 或副长级、高员级、员级副│
│││–二二│所长、主任、段长、课长、专员│
│││) │、主任调度员、副主任调度员、│
││││主任事务员、调度员、副调度员│
││││、课员、办事员兼任。│
├─────┼─────┼───┼──────────────┤
│办事员│委派│九│由相关机关委任 (派) 或高员级│
│││ (七) │、员级主任事务员、事务员、办│
││││事员、书记兼任。│
├─────┼─────┼───┼──────────────┤
│监工员│委派│一九│由相关机关委任 (派) 监工员或│
│││ (三三│员级、佐级工务员、助理工务员│
│││–四五│、监工员、技术领班、技术助理│
│││) │兼任。│
├─────┼─────┼───┼──────────────┤
│书记│委派│二○││
├─┬───┼─────┼───┼──────────────┤
│人│主任││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事││││主任课员、课长兼任。│
│室├───┼─────┼───┼──────────────┤
││专员│荐任│一│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 (一) │主任课员兼任。│
│├───┼─────┼───┼──────────────┤
││课员│委任或荐任│二│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办事员│委任│一││
├─┼───┼─────┼───┼──────────────┤
│会│会计主││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计│任│││主任课员、帐务检查员、课长兼│
│室││││任。│
│├───┼─────┼───┼──────────────┤
││专员││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主任课员兼任。│
│├───┼─────┼───┼──────────────┤
││课员│委任或荐任│二│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办事员│委任│一│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书记│委任│一│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政│主任│荐任│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或高员级课员、│
│风││││主任课员、课长荐任。│
│室├───┼─────┼───┼──────────────┤
││课员│委任或荐任│一││
│├───┼─────┼───┼──────────────┤
││办事员│委任│一│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书记│委任│一│现有派用人员一人出缺后改为任│
│││││用。│
├─┴───┼─────┴───┼──────────────┤
│合计│一六九││
││ (二三一–二八七) ││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暂行编制表核定,原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经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继续留任原职称原官等至
离职为止。
第 12 条
本处于工程完成后裁撤。
第 13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备查。
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