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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水利规划试验所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条例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水利署设水利规划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调查、系统分析与水资源开发计划之调查、规划及研究事项。 二河川综合治理计划之测量、调查、规划、研究与海岸变迁及海岸水文气象调查事项。 三灌溉排水、灌溉试验与区域排水工程测量调查、规划及研究事项。 四水工与数学模型试验及研究事项。 五地质钻探、调查、岩石土壤力学、工程材料试验及地下水研究事项。 六其他有关水利行政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助所务。 第 6 条 本所置研究员八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课长五人,由研究员或正工程司兼任;秘书二人,副研究员九人,正工程司十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正工程司五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副工程司二十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研究员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工程员三十六人,课员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7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所得依业务需要,设规划队、试验站,并各置队长或主任,由研究员或正工程司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均由本所调兼之。 第 12 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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