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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已基本不再适用的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1991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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