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为收取拘留人员拘留期间生活等费用核定标准的函》和《关于为收取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期间生活等费用核定标准的函》收悉。鉴于近年来各项生活用品、用具成本费用增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拘留、收容所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杂支费由现行的每人8元调整为16元(拘留人员一次性收费,收容教育人员按月收费)。需提供必须的餐饮具、洗漱等日常基本生活用品,特殊生活用品(如香皂、妇女用品等)在自愿选择的情况下可另按成本收费。
二、被服(含换洗)用具折旧费由现行的每人每天1.5元调整为3元。
三、理发由每人次0.5元调整为1元;洗澡由每人次1元调整为2元。
四、性病检查、肝功化验及药品治疗等收费可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执行。伙食费标准可由你们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特此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