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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荣民医院住院精神病患财物保管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为确保住院精神病患者之财物及其相关权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病患者,系指患有精神病而在台无亲属之国军退除役官兵在本会荣民医院住院之人员。 前项所称亲属,以在民法上有互负扶养义务及有继承权者为限。 第 3 条 精神病患者之财物由荣民医院社工 (辅导) 、秘书、会计及政风单位派员会同其护送人员当场清点、分类编号,同时填具精神病患者所有财物保管登记表 (如附件) 登记点收封存,并共同签名对章。 (备注: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595 页) 第 4 条 精神病患者之财物依左列规定保管: 一现金,由荣民医院有关单位,以精神病患者本人名义,于公营金融机构或邮局开立存款帐户及办理存提作业。 二金银条块、贵重,饰物等,由荣民医院租用公营机构保管箱集中保管金融机构或邮局存摺 (单) ,申荣民医院集中保管,并视当事人病情 及需要,将存摺及到期存单之款提出转存入本人帐户或继续续 (转)存。 三票据、债权证明及其他有价证券,由荣民医院造册,租用公营金融机构保险箱保管,其票据或债权到期者,由荣民医院代为续存、转存及 催收,所得款项由荣民医院即行存入其本人帐户内。 四身分户籍证件、权利书状、勋奖章、照片及有纪念性物品,由荣医院炙慎保管。 五书籍刊物,由医院图书室集中登记保管,并可借供荣员工阅读。 六其他物品均由医院负责保管。 第 5 条 精神病患者之不动产,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土地房屋如属本会农场场 (垦) 员所有,处理原则如次: (一) 土地由所隶农场协助办理委讬代耕或雇人耕作,其收益扣除耕作费用及各项税捐外,如有盈余由各该农场造册转送医院。 (二) 房屋如系公有,由农场收回代管,如系私有,依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土地房屋如系个人私有者,原送医机关会同本会派员清理列册登记,专案核办。 三前项一、二两款土地房屋所有权状及产权状及产权凭证等文件,除授田农场已专案集中保管者外,其余未列入保管部份,应按前条第四款办理。 第 6 条 保管物品如有不适长期储藏或其他特殊情形,得述明理由陈报本会核准后予以变卖,所得价款由医院即行存入其本人帐户内。 第 7 条 精神病患者健愈出院时应发还其现金或财物,并由医院经管人员会同其本人点收后,签报院长办理。 第 8 条 精神病患者死亡时,其遗留财物,依民法有关规定办理。如无人继承时,依退除役官兵死亡无人继承遗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由本会荣民医院奉准收疗之其他精神病患者,得准用本办法。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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