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是指在曲靖区域范围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并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的企业: 1、投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以上,或外来资金到位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并已投产经营的; 2、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年利税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外贸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的; 5、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 6、对拉动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条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报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称号。 第四条曲靖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标准,召集相关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次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由市政府颁发“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匾牌,实行挂牌保护。 第五条市级领导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挂钩联系,定期听取企业汇报、到企业了解情况、调研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条除企业年检、评比和认证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检查,未经批准强行检查的,追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辞退经办人员。 第七条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实行零费制:只收取上缴中央和省的合法行政性收费,市及市级以下部分一律免收;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收取的各项中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其他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凡规定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八条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协调、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服务。 第九条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市政府审核,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市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评选活动。 第十条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